7 應急結束
達到下述條件,由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的原機關宣布災區震后應急期結束。有關緊急應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1)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
(2)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3)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
(4)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8 后期處置
8.1 政府及部門、單位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8.2 民政部負責接受并安排社會各界的捐贈。
8.3 保監會依法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理賠和給付的監管。
8.4 地震局負責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調查,總結地震應急響應工作并提出改進建議報國務院。
附錄:
Ⅱ—Ⅳ級應急響應
1 Ⅱ級應急響應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1)在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5—7.0級地震;
(2)地震災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
1.1 指揮與協調
1.1.1 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
1.1.1.1 省(區、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國務院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
1.1.1.2 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必要時決定實行緊急應急措施。
1.1.1.3 省(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組成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直接組織災區的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
1.1.2地震局在國務院領導下,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1.1.2.1地震局局長主持會商,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參加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抗震救災工作的指導,研究、處理下列事項:
(1)向國務院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并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
(2)向災區派出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
(3)向國務院建議派遣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經批準后,組織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赴災區緊急救援。
(4)根據災區的需求,向國務院建議調遣公安消防部隊等災害救援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赴災區、組織有關部門對災區緊急支援。
(5)當地震造成大量人員被壓埋,向國務院建議調遣人民解放軍部隊和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經批準后,協調解放軍總參謀部和武警總部組織指揮部隊行動。
(6)當地震造成兩個以上的省(區、市)受災,或者地震發生在邊疆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并造成嚴重損失,向國務院建議派出工作組;經批準后,派出工作組前往災區,協調解決省(區、市)人民政府難以解決的問題。
(7)對地震災害現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工作組和各級各類救援隊伍、支援隊伍、保障隊伍的活動進行協調。
(8)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1.1.2.2 當地震造成損失構成特大地震災害事件時,提請國務院提高應急響應級別并落實國務院部署。
1.1.3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聯絡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1.2 應急響應行動
根據災區的需求,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聯絡員單位和災區各級政府區實施應急響應,參照“I級應急響應行動”規定執行。
2 Ⅲ級應急響應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1)在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6.5級地震;
(2)地震災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
2.1 指揮與協調
2.1.1 災區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
2.1.1.1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省(區、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廳,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
2.1.1.2 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2.1.1.3 市(地、州、盟)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
2.1.2 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地震局副局長主持會商,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參加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抗震救災工作的指導,研究、處理下列事項:
(1)向國務院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并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
(2)向災區派出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
(3)當地震造成較多人員被壓埋并且難以營救,向國務院建議派遣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經批準后,組織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赴災區。
(4)根據災區的需求,向國務院建議調遣公安消防部隊等災害救援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赴災區、組織有關部門對災區緊急支援。
(5)對地震災害現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工作組和各級各類救援隊伍、支援隊伍、保障隊伍的活動進行協調。
(6)適時向國務院報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2.1.3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聯絡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2 應急響應行動
根據災區的需求,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聯絡員單位和災區各級政府區實施應急響應,參照“I級應急響應行動”規定執行。
3 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1)在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6.0級地震;
(2)地震災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
3.1 指揮與協調
3.1.1 災區所在縣(市、區、旗)人民政府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
3.1.1.1 縣(市、區、旗)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部門和民政局。
3.1.1.2 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3.1.2 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地震局副局長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抗震救災工作的指導,研究、處理下列事項:
(1)向國務院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并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
(2)向災區派出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
(3)對地震災害現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工作組的活動進行協調。
(4)應急結束后,向國務院匯報地震應急工作。
3.2 應急響應行動
根據災區的需求,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聯絡員單位和災區各級政府區實施應急響應,參照“I級應急響應行動”規定執行。
[上一頁]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