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生命價值幾何?如此玄奧的哲學問題在頻發的各類安全事故中變得具體而凝重。
2006年全國生產安全事故死亡112822人,道路交通事故89455人。生命無價,而對這些逝去生命的賠償卻不得不采用金錢的形式。近年來,我國在事故死亡賠償方面進行了諸多改革,賠償標準得到了較大幅度的提高。這一變化折射出,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對公民生命價值的重視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前不久,遼寧撫順礦業集團老虎臺煤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20多名遇難礦工的家屬將分別獲得不低于20萬元的賠償金。從2004年開始,各地紛紛出臺規定,將20萬元作為礦難賠償底線,而在此前,一個礦工罹難,家屬所能得到的賠償不過區區四五萬元。目前,這一發端于煤礦的生產安全事故賠償標準在更多領域得到認同。新近發生的遼寧省鐵嶺市清河特殊鋼有限公司鋼水包墜落事件善后過程中,遇難職工家屬已經分別領取了首筆賠償金20萬元;北京地鐵10號線坍塌事故發生后,遇難工人的家屬也獲得了20萬元到40萬元不等的賠償金。
死亡賠償標準偏低問題已經在法律層面破題。2004年5月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把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從“平均生活費”調整為“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年限由過去的10年提高為20年,實際賠償額比過去增長至少1倍多。目前,國家賠償法也已經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立法計劃的預備立法項目,賠償標準問題仍是各界關注的焦點。
賠償金額的提高是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首先,死亡賠償作為經濟賠償,是假設死者仍然生存時所獲得的經濟收入,這個收入以平均水平為標準。我國經濟連續多年持續快速增長,平均收入水平得到較大程度提高,死亡賠償金額也隨之水漲船高。以北京為例,2006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19978元,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8620元,分別相當于2001年的1.7倍和1.6倍。其次,經濟發展直接促進賠付能力的增強,這是提高賠償標準的現實支撐。
賠償金額的提高是生命的價值得到進一步重視的表現。國家提出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明確將提高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作為執政目標,民生得到高度重視,全體公民作為權利主體的地位得到進一步的明確和保障。生命在國家法律面前應受到平等的保護,即使是乞丐也不能視為草芥。去年湖南臨湘一名流浪漢遭遇車禍死亡,當地救助站就以原告身份告贏了肇事者。而且,賠償標準的提高意味著責任的增強和違法成本的增加,對他人生命安全的注意和重視程度也必然相應有所提高,這有利于從源頭上降低事故和死亡數量。
另一方面,也應看到我國死亡賠償方面仍有不足。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數額計算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入相差懸殊,由此產生了“同命不同價”的現象。重慶市發生一起車禍,3名搭乘同一輛三輪車的花季少女不幸喪生,兩個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萬元賠償,而另一位農村戶口的女孩所獲賠償只有9萬元;湖南省一婦女在長沙公交車上摔倒后死亡,法院一審判公交公司賠20余萬元,二審判賠8萬元,改判原因是死者為農業戶口。作為對代表委員和社會輿論呼吁死亡賠償改革的回應,今年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對這一問題已有初步考慮,如果進展順利,近期將會出臺相關決定。
一些過時的部門規章嚴重滯后于社會發展,亟待修改。今年1月19日,青島市一名三年級女童放學回家,經過一無人值守的鐵道口時被火車撞死,女童的父母只能獲賠600元;此前不久,江西景德鎮一名8歲男童在穿越鐵路時被撞死,鐵路部門當時表示只能“救濟” 150元(后又補償1萬元)。其處理的依據是1979年頒布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死亡者,給予一次性救濟費100至150元” 。
在一些交通事故中,一些無良司機信奉“撞傷不如撞死”的潛規則,有的甚至在一次撞擊未形成致命傷的情況下反復碾軋傷者。究其動機,也與目前死亡賠償機制尚不完善有關系。按照現行規定,撞死只須一次性賠付一定金額的賠償金,而撞傷則必須對傷者終身負責,賠償成了“無底洞”。可以預見,在追究故意肇事者刑事責任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將成為下一步修改道路交通法的重要議題。(賀大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