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6日電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日前印發《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監察業務用房建設使用標準》和《煤礦安全監察車輛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兩個通知,要求在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監察業務用房建設和監察業務用車配備使用中,貫徹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原則,制止鋪張浪費和盲目攀比的行為。
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監察業務用房建設使用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在煤礦安全監察分局(以下簡稱分局)監察業務用房建設中,貫徹艱苦奮斗、勤儉節約、防止奢侈浪費的方針,合理確定監察業務用房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各分局監察業務用房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 分局監察業務用房必須按照統籌兼顧、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則進行建設。監察業務用房的具體建設規模,應根據本單位的編制定員,按照本標準規定的建筑面積指標確定。所有監察業務用房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報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核后,報請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四條 分局監察業務用房的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并應符合國家有關節約用地、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等規定。
第五條 分局監察業務用房的建設要因地制宜、功能適用、簡樸莊重。為提高機關工作效率,應設置或預留辦公自動化等設施的條件。
第六條 分局監察業務用房的建設除應符合本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家有關建筑設計的標準和規范。
第七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總局黨組頒發的“九條紀律”有關規定,規范煤礦安全監察業務用房建設資金來源,不得向監察對象借款,不得接受監察對象的任何饋贈和各種形式的贊助,不得為單位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章 建設面積指標
第八條 分局監察業務用房包括:辦公用房、特殊業務用房和附屬用房。各類用房的內容如下:
(一)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會議室、接待室、檔案室、文印室、資料室、收發室、衛生間等。
(二)特殊業務用房,包括調度室、檔案室、綜合檢測與事故分析實驗室、監察儀器儀表室、汽車庫等。
(三)附屬用房,包括食堂、鍋爐房、浴室更衣室、門衛室和單身宿舍(接待用房)等。
第九條 各類監察業務用房建筑面積原則上按55m2/人控制。具體指標應按下列標準控制:
(一)辦公用房:18m2/人
(二)特殊業務用房:調度室50m2/處,檔案室70m2/處,綜合檢測及事故分析實驗室80m2/處,監察儀器儀表室100m2/處,汽車庫100m2/處。
(三)輔助用房:鍋爐房40m2/處(非采暖地區與采用集中供熱的地區除外),浴室更衣室100m2/處,食堂80m2/處,單身宿舍(接待用房)12m2/人(在本地有住房的職工除外),門衛室15m2/處。
第十條 分局監察業務用房的建設規模,可根據批準的編制定員人數,按第九條規定的人均建筑面積指標和特殊業務用房建筑面積指標核定。同時,按照編制人數的三分之一,適當考慮駕駛員、炊事員、保安等公勤人員辦公與休息用房。
分局監察業務用房建設場地內應設訓練場地。
第三章 選址與建設用地
第十一條 分局監察業務用房的建設地點應選擇在交通便捷的城鄉結合部,有利于煤礦安全監察出行和處理應急事務,應避免建設在工業區、商業區和居民區。
第十二條 分局監察業務用房的建設用地應嚴格控制在國家批準的征地規模以內,建筑規劃設計要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確定的建筑容積率和當地城市有關基地綠化面積指標的規定。
第四章 建筑標準
第十三條 分局監察業務用房平面布置應本著功能分區明確、使用方便、布局合理的原則進行。
第十四條 辦公區由主入口進入,食堂、單位宿舍(接待用房)等輔助用房從側面入口進入或分別有單獨的出入口,互不干擾。為方便管理,辦公室與單身宿舍(接待用房)之間可用墻隔開。
第十五條 分局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宜采用大開間,提高辦公室利用率;標準單間辦公室使用面積以12—18m2為宜;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人辦公室1—2間,面積原則上不超過20m2。
第十六條 分局監察業務用房的會議室宜以中、小會議室為主,小會議室宜采用1~2個標準間,可容納10-15人的會議;中會議室宜采用3-4個標準間,可容納六十人左右的會議。
第十七條 分局監察業務用房建筑標準層層高不宜超過3.3米,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5米。
第十八條 分局監察業務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應低于二級(50—100年);建筑安全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第十九條 分局監察業務用房建筑防火應符合國家有關的規定。
第二十條 分局監察業務用房單位綜合造價(不含土地有關費用及市政配套建設費)不得超過2500元/m2。
第五章 裝修標準
第二十一條 分局監察業務用房的建筑裝修應遵循簡樸莊重、經濟適用的原則,兼顧美觀和地方特色。裝修材料的選擇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應使用進口裝修材料。
第二十二條 建筑的外部裝修主要采用普通面磚,局部可飾以少量中檔材料。建筑主入口采用人工石材或中級釉面磚裝飾。外門窗應按當地城市規定的節能指標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溫、隔熱性能好的產品。
第二十三條 建筑的內部裝修,在門廳、會議室、負責人辦公室等重要部位采用中級裝修,其余房間和部位采用普通裝修。衛生間設前室,普通裝修。
第二十四條 分局監察業務用房裝修標準參照《監察業務用房建筑裝修標準》(附表一);裝修選用材料標準參考《建筑裝修材料選用舉例》(附表二)。
第二十五條 分局監察業務用房的內部裝修費用占建安工程造價的比例,應按下列數值控制:磚混結構建筑,不應超過35%;框架結構建筑,不應超過25%。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煤礦安全監察車輛配備使用管理規定
為了貫徹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方針,制止在煤礦安全監察車輛配備使用中追求高檔、盲目攀比的傾向,加強廉政建設,對煤礦安全監察分局(以下簡稱分局)監察業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各分局要認真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中辦發〔1994〕14號)和《關于調整黨政機關配備使用公務用車標準的通知》(廳字〔1999〕5號)要求及有關規定,結合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實際,配備監察業務用車。
二、嚴格監察業務車輛的定編管理。各分局原則上按照“三定”規定的編制人數,每3名監察人員(留守與內勤人員除外)配置1輛監察執法業務用車。分局負責人不配備專車,監察工作用車由各分局車管部門統一安排。
三、嚴格執行監察業務用車的配備控制標準。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監察業務用車必須使用國產汽車;配備轎車控制在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越野車價格(含購置稅費)25萬元/輛以內。
四、各分局不得超標準配備或擅自調換車輛,嚴禁對普通轎車進行豪華裝修。不得以下屬單位名義超編、超標購置車輛;嚴禁向企、事業單位或其他下屬單位特別是監察對象調換、借用和攤派資金購買各種車輛;不準接受監察對象饋贈的車輛。
五、加強監察業務用車的使用管理,確保監察執法工作用車。各分局要建立監察業務用車的使用管理制度,健全監察業務用車檔案。嚴格控制雙休日、節假日用車,工作以外時間和節假日無公務不準隨意動用監察業務車輛。
六、各分局要對本單位配備使用和報廢更新監察業務用車實行規范管理,將責任落實到分局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工作崗位。不準借班子換屆或領導干部交流輪崗調整更換車輛。確因特殊情況,需提前報廢更新的車輛,要經當地車輛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汽車報廢更新的有關規定進行鑒定,出具證明,按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相關處置規定,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財務司)審批。
七、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強化對分局監察業務用車配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協助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監察業務用車報廢與補充更新工作。
八、各級紀檢監察機構要對規定的執行情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于違反監察業務用車配備使用規定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對違規配備的車輛將酌情予以收繳或拍賣,并嚴肅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