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1日電 5月5日13時50分,山西省臨汾市蒲縣克城鎮蒲鄧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目前已造成28人死亡,23人受傷(其中1人重傷),2人下落不明。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監局日前發布了關于該起事故的通報。
通報說,事故發生后,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做出了重要批示,指出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問題依然很多,違法生產、組織管理混亂、技術措施不落實,要求進一步加強整頓治理,抓好各項措施的貫徹落實。山西省委、省政府和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領導同志及時組織研究,指導事故搶險救援等工作,并率有關人員及時趕赴事故現場。監察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有關同志也陸續到達事故現場。
發生事故后,蒲鄧煤礦礦主沒有報告事故,經群眾舉報,有關部門隨即進行了核實。目前,礦主已被緝拿歸案。其他相關責任人員已被控制。
該礦為私營煤礦,是山西省批復的單獨保留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為15萬噸/年,采用一斜兩立混合開拓方式,中央并列式通風。低瓦斯礦井,煤塵有爆炸性。
經初步分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礦井南部采區205區域1號掘進工作面,長期無風作業,造成瓦斯積聚,遇明火導致瓦斯爆炸(火源待查)。
初步調查,該礦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是無視國家法律法規,違法、違規組織生產。該礦明停實開,有記錄顯示:僅今年4月份合計進尺就達372.8米,掘進煤量1654.3噸。4月29日,蒲縣有關部門對該礦進行復產驗收時,查出多處安全隱患,要求立即整改,但該礦不僅不認真整改,反而擅自違規組織生產。該礦還長期違法越界開采。
二是以掘代采、多頭作業。該礦南部采區沒有正規設計,由包工隊承包,有5個包工隊在13個地點同時進行多頭作業,以掘代采。
三是弄虛作假,隱蔽實情。礦井北部采區有1個壁式回采工作面和2個掘進工作面,用作生產和應付檢查;南部采區有檢查驗收時臨時封閉,檢查人員離開后就打開封閉,盲目組織生產;礦井有真假兩套圖紙資料,真圖用于指揮生產,假圖用于對付檢查;井口設置假牌板,標明當班下井人數44人,實為125人;標明1個工作面,實為13個作業點,等等。
四是勞動組織管理極為混亂。該礦總人數329人,但簽定勞動合同的僅131人(死亡的28人中僅有2人簽訂了勞動合同);礦井生產以包代管,層層轉包,將井下作業點分包給5個包工隊,各包工隊之間下井人數、作業時間各自為政;嚴重超定員組織生產,遠遠超出省政府有關部門關于15萬噸/年以下礦井每班下井人數不準超過44人的規定;工人流動性大,培訓不到位;礦井無正規的交接班制度和入井登記制度。
五是礦井南部采區發生事故區域“一通三防”管理十分混亂。沒有合理穩定的通風系統和完善可靠的通風設施;多頭掘進,串聯通風,多處無風、微風作業;發生事故的掘進工作面巷道長度已達70米,仍然沒有安裝局部通風機,長期無風冒險作業;沒有安裝瓦斯監控系統;井下使用非防爆農用三輪車,等等。
六是基層地方監管工作不嚴不實不到位。礦井長期違法違規越界開采,違規用工超定員組織生產,南部采區長期以掘代采、多頭作業、微風無風作業等等,有關監管人員監管不力、工作不實,不負責任。事故發生后,縣煤管局派駐該礦的安監員逃匿。
通報指出,在今年3月28日,臨汾市堯都區余家嶺煤礦發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6人;4月23日,臨汾市鄉寧縣木凹溝煤礦發生一起透水事故,13人被困,經全力搶救,11人生還,2人死亡。同一地區重特大事故接連發生,教訓十分深刻。
蒲鄧煤礦“5.5”事故充分暴露了一些礦主法律意識淡薄,無視政府監管,存在麻痹僥幸思想;企業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現場管理混亂;監管監察部門工作不嚴不細不實,執法不力,打擊不力等問題。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切實搞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安監總局和煤監局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實加強勞動組織管理。各類煤礦必須嚴格按核定生產能力組織生產,實行科學的定額定員管理,嚴格控制入井人數,堅決防止和糾正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煤礦應對下井人員實行入井、升井驗身登記制度,實時準確掌握入井人數,嚴禁在井下進行集體交接班。煤礦企業必須堅持一個礦井一套管理制度,不得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程承包給包工隊。所有煤礦必須同工人簽訂當地勞動部門批準的正式勞動合同,并給工人參加相關保險,不得非法用工。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崗前培訓,全員培訓不符合要求不得上崗,特殊工種不得無證上崗。
二、突出抓好“一通三防”管理。要認真組織制定并落實“一通三防”專項措施,通風系統必須合理、穩定,通風設施必須完善、可靠;堅決杜絕漏風、風流短路等現象,確保有人作業的地方就有足夠的風量;堅決杜絕無風、微風作業,堅決杜絕不合理的串聯通風;一旦發現井下作業地點無計劃停風和瓦斯超限,必須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措施,撤出人員;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加強對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檢查;所有煤礦必須按規定的地點和數量安裝瓦斯監測監控探頭,并確保系統正常工作;工人下井必須佩帶有效的自救器并會操作;嚴禁包括非防爆農用三輪車在內的各類非防爆設備下井。
三、加強礦井開拓布署、采區設計等管理,必須采用正規壁式采煤方法,嚴禁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嚴禁井下多頭作業,要按照有關規定限定采掘工作面數量;嚴禁超層越界開采;小煤礦必須測繪真實準確的采掘工程平面圖,并建立向政府有關部門定期報備制度。
四、進一步深化整頓關閉,開展全面隱患排查。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82號)的要求,對16種應關閉礦井堅決依法予以關閉;各地對已公告關閉的礦井,要依法吊銷其相關證照,按照關閉標準關實、關死,絕不允許再行復產或只停不關;要繼續做好礦井復產驗收工作,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煤礦不得恢復生產,擅自組織生產的要依法關閉。各地要全面組織開展煤礦隱患排查工作,進行全方位的隱患排查,對檢查出的各類隱患,煤礦企業須在規定時間內全面整改完畢且通過驗收合格后才可恢復生產,逾期未能通過的要按國務院《特別規定》予以關閉;對在驗收過程中走過場,致使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礦井通過驗收的,要按照《特別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五、切實加大事故查處力度。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認真查處各類事故。按照《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特別規定》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厲打擊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遲報、謊報、漏報以及逃匿的有關人員,加大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力度,事故查處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通過事故嚴肅查處,切實起到警示作用,推動煤礦安全各項措施的落實。
六、切實加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力度。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堅持不懈,扎實工作,認真查找本地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和漏洞,做好煤礦安全監管和監察工作。各級煤礦監管監察人員要盡職盡責、堅持原則,決不能遷就和縱容少數礦主漠視礦工生命,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瘋狂組織生產的行為。對違反七部委局《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調〔2007〕95號)精神,以及其他文件的明確規定和本通報明確提出要求的,要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下達限期整改、停產整頓、復查驗收直至關閉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