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詩案塵埃剛剛落定,山西稷山又出現類似案件,該縣3名科級干部將反映縣委書記的相關材料整理成文,分別郵寄給當地37個部門。當地公安機關查明寫信人身份,檢察院以誹謗罪將寫信人公訴到法院。目前,其中兩名寫信人已被判刑,另一人也被起訴到法院。(4月9日《民主法制時報》)
此案最終結局會如何,有待權威部門調查核實。到目前為止,此案案情與彭水詩案十分相似,都是當地公安部門與司法部門介入,以誹謗罪偵查、起訴本地公民,這些公民也都是當地干部。至于“誹謗”受害人,則都是當地的“一把手”。而兩地又都處在比較敏感的時期:彭水是在換屆,稷山則是在召開兩會。比較重要的區別僅在于,彭水詩案的“誹謗”工具是比較時髦的手機短信,稷山案的“誹謗”工具則是傳統的信件。另一個區別是,稷山案中的信件也寄給了上級政府,因而帶有一定匿名舉報性質。
考察這兩個案件,一個引人注目的法律問題是,當地公安部門介入、檢察院起訴,是否合乎法律規定。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律,誹謗罪屬于受害人自訴案件,只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假如秦中飛發放的手機短信信息、稷山三干部的信件,并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依照法律公安部門就無權介入,公安機關即使介入偵查,檢察院也應駁回偵查資料,即使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也應駁回公訴。
當然,如果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那可以變成普通刑事公訴案件,公安部門、檢察院也就可以介入了。但法律對如何認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并無清晰界定,因而就給公安部門、檢察院留下了自由裁量空間。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存在司法機關行政化、地方化傾向,獨立辦案會受到不當干擾。面對普通干部或公民對自己的“批評”,一些地方黨政負責人不需自己出面起訴,可以安排當地公安機關出面偵查,由檢察院提起公訴。
在這種情況下,表達意見的公民往往處于不利的法律地位。他們常常寄希望于外部輿論,期待廣泛的關注迫使本地政府停手。當然,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獲得外部輿論關注?梢哉f,如何保障公民對地方黨政官員的執政行為表達意見,尤其是表達批評性、懷疑性意見(包括舉報)的權利,還需要在制度建設上加以完善。
這種保障并不意味著無條件庇護。地方黨政官員維護必要的權威,是地方政府進行正常行政管理活動的必要條件。他們依法維護自身的人格權利不受侵害,也無可厚非。但是,政府官員要得到人民信賴,就必須接受公眾的批評與監督,必須承受公眾對其具體執政活動的負面評價。尤其是地方黨政負責人,因其權力最大,也就最需要接受公開的批評與監督;公眾就他們之表現發表意見的自由,也應當受到嚴格的保護。
但在一些地方,官員權威與公眾表達自由之間的平衡,是在向官員傾斜。對官員表達負面意見,就可能會被加上誹謗的罪名,立刻成為公訴案件;至于舉報被當成違反組織紀律、行政紀律的行為而遭受打擊的事情,也所在多有。
在今年全國兩會的記者招待會上,溫家寶總理指出:“社會主義民主歸根結底是讓人民當家作主,是要創造一種條件,讓人民監督和批評政府;就是要在平等、公正和自由的環境下,讓每一個人都得到全面的發展。”鑒于此,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切斷地方官員非法支配公檢法資源的渠道,更明確地保障公民的表達自由和監督權利,就十分重要。否則,就可能出現地方黨政官員的權力壓倒公眾的表達自由和監督權利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