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只是物權法律體系之一
有通讀物權法草案者認為,草案對物權的規定不夠“全面”,且很多內容都留給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對此,王勝明指出,物權法盡管是規范物權的基本法律,但并非物權法律體系的全部,在憲法的統率下,物權法和經濟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門,縱橫交錯,組成法律網絡,共同發揮作用。
物權法與憲法的關系在前文即有體現。憲法規定了基本經濟制度、公私財產的保護原則等,至于具體如何保護、受侵犯應當承擔哪些民事責任等問題,則都需要物權法以及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門作出具體規定,以維護憲法的尊嚴,保證憲法的實施。
物權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民法的其他內容如民法總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規定,對物權法的實施起著相輔相成的作用。
物權法中涉及的“有關法律”,還包括經濟法的規定。有關私人不能成為土地的所有者,礦產資源只能屬于國家專有,嚴禁占用耕地建窯、建墳等等,都屬于經濟法的規定,物權的主體都應當遵守。
有形財產關系,構不成犯罪的,主要由物權法和經濟法調整;構成犯罪的,還需要刑法作出規定。如侵占財產,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一個完整的物權法律體系的構建,除了“臨產”的居于基礎地位的物權法,以及既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尚有不少法律法規仍付之闕如。如全國人大法律委建議抓緊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有關加強國資管理、監督的法律、行政法規,另如物權法目前草案沒有具體界定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法律委建議由有關單行法律作規定為宜。
更何況,即便物權法在本次全國人大會議通過,也并不意味著一勞永逸,諸多從現階段國情出發的規定或沒有規定,可待時機成熟而作出進一步修改、增加,亦可為今后修改有關法律和調整有關政策留有余地。如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等問題,相關改革正處在繼續深化過程中,現在物權法對這個問題還難以作出具體的規定。(記者 湯耀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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