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6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86號國務院令,公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規范地方機構編制管理的行政法規。條例共6章30條,對地方機構編制管理的原則、條例的適用范圍、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以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等方面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條例規定,依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設置的機構和核定的編制,是錄用、聘用、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核撥經費的依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在設置機構、核定編制時,應當充分考慮財政的供養能力。機構實有人員不得突破規定的編制。禁止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對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的,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
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應當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應當使用事業編制,不得混用、擠占、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的編制。
條例針對擅自設立、撤銷、合并行政機構或者變更規格、名稱,擅自改變行政機構職責,違反規定審批機構、編制等八種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要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