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7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7日發布《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的,將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根據《規定》,對于下列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數罪并罰案件,一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一案中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
根據司法解釋,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須通過開庭審理查清事實、核實證據的,或者必須通過開庭審理糾正原審程序違法的,應當開庭審理。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