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的眼里,現行環保法律法規的“軟”、處罰額度的“低”,無不成為環保執法的掣肘。就此,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接下來的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訂過程中,將在強化法律責任上下足功夫。
周生賢表示,國家環保總局在今后的立法中,正在考慮將新興的環境管理制度用法律、法規固定下來,以求通過立法使環保老大難問題有所突破。
國家環保總局法規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強化法律責任也是國家環保總局在未來立法中重點考慮的問題。他還透露了將納入“強化”的具體范圍:
———增加處罰的種類。如,對環境違法者的行為新設予以通報批評的聲譽性處罰;對有主觀故意、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責任人新設拘留等處罰;對埋設暗管偷排污染物、故意不正常運轉污染防治設施、長期超標排放等具有連續性的違法行為,引入“按日計罰”方式,或者按照建設項目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決定罰款數額。
———按照“違法必罰”的原則,對法律條文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的,都要明確相應的處罰措施。
———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大幅度提高排污收費標準和罰款數額。
———擴大“責令停業關閉”、“責令限產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沒收”、“責令拆除”等手段的適用范圍。
———完善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明確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人不僅要負責賠償因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而且要承擔“對環境的損害”,包括生態環境質量的退化以及應急和修復等相關費用。
———增加強制措施。對夜間施工產生噪聲污染等直接影響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和其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通過制定和修改有關法律法規,授權環保部門直接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并責成有關部門配合采取斷水、斷電、斷運、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郄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