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2日電 據解放軍報報道,2007年1月1日,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簽署命令,發布施行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條例》。解放軍審計署審計長阮志柏少將指出,修訂后的條例分為8章58條,圍繞強化軍隊審計監督職權,規定辦理審計事項時,有權行使查詢存款、保全證據、審計制止等10項審計職權。
解放軍審計部門在軍隊審計中被授予十大職權
一、審計部門有權要求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單位,提供與其經濟活動有關的規劃計劃、預算、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二、審計部門辦理審計事項,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憑證、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和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應當接受檢查,不得拒絕。
三、審計部門辦理審計事項,有權就涉及審計事項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并可以采取復制、拍照、錄音、記錄、轉儲、下載等方法,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支持、協助審計部門的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明材料。
四、審計部門辦理審計事項,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存款;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公款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五、審計部門辦理審計事項,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資料,或者毀損、轉移、隱匿違反規定取得資產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和有價證券,需要予以凍結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六、審計部門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要求主管部門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無效時,通知有關職能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并要求被審計單位暫停使用已經撥付的款項,但采取該項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的正常經費保障。
七、審計部門對違反財經法規的被審計單位,有權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視情給予通報批評;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有權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需要給予處分的,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審計部門在實施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有關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的規定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予以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九、審計部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審計結果。通報審計結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軍事秘密,遵守軍隊的有關規定。
審計結果應當作為上級考評被審計單位工作的重要依據。
十、審計部門履行審計職責,可以提請軍務、干部、紀律檢查、財務、裝備經費管理等部門予以協助;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