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1日電 近日,隨著顧雛軍的受審、黃光裕的被調查,民企“原罪”問題再次受到關注。據法制日報報道,昨天,和君創業咨詢集團表示已通過工商聯提出立法建議,建議赦免民企“原罪”。
此前,有業內人士表示,“原罪”根本就是個偽命題,構成犯罪自然要追究。
和君創業咨詢集團總裁李肅認為,“原罪”與直接危害社會的犯罪有著根本的不同,是一種具有歷史必然性的經濟違規現象。在中國改革進程中,先后產生了三種民企“原罪”,必須以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尋求不同的解決之道。
首先是上世紀80年代改革初期的改革性的探索“原罪”,此時民企的違紀違規較多集中于對舊體制的突破,當時的民企操作只要是代表未來改革趨勢的行為,都可視為“原罪”而非犯罪。
90年代深化改革期,民企的違規違法更多表現為配合地方政府推進地方經濟發展而進行的跟隨違法,是一種發展性的被動“原罪”,主要是政府官員主導下發生的。
李肅認為,當時資源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原罪”之爭的焦點在于對民企第一桶金中的權錢交易,是把民企當作腐敗產生的罪魁還是腐敗現象的受害者,此時中國的反腐策略應側重懲治索賄受賄的不法官員,而不能一味追究弱勢的民營企業家。
在這個立法建議里,李肅表示區分“原罪”與犯罪,主要有兩個重要標志:是為一己私利還是為富一方經濟;其道德支撐的范圍有多大的普遍性。他認為對第一種“原罪”,應通過最高院的判例,來解決改革實踐與立法滯后的矛盾;第二種“原罪”,應更多地鼓勵企業家揭露腐敗;第三種情況,建議立法機關建立聽證會制度,解決“原罪”劃界問題。(辛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