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7日電 據京華時報報道,昨天,北京市出臺《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見》,今后,凡是有生命危險,必須立即搶救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都由政府買單住院救治。醫院要及時對送至的此類病人進行搶救,不得拒收病人和收取押金。財政部門負責保障該項護送和救治經費,并對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
根據該意見,在救助管理站內突發危重疾病的流浪乞討人員,要被及時送當地救治定點醫院進行救治。在社會上發現的、病情基本穩定的流浪乞討危重病人,救助管理機構應派專人詢問情況,并及時與其親屬、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有關部門聯系并核實相關情況。屬于救助對象的,納入救助范圍;對拒不提供本人真實身份的,不納入救助范圍;對無法提供本人基本情況,經治療后仍無法提供并無人認領的,納入救助范圍。
意見要求,各級衛生部門都要與同級民政部門協商確定救治定點醫院,救治定點醫院要“先救治,后結算”,及時對民政、公安、城管執法部門護送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進行搶救,不得拒收病人和收取押金。對于需轉院治療的危重病人,由救治定點醫院負責為其辦理轉院手續,相關救治費用統一結算。
據了解,財政部門將負責保障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護送和救治經費,并負責對經費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市級救治定點醫院救助經費由市財政負擔,區縣救治定點醫院救助經費由區縣財政負擔。其中,由社會群眾護送到醫院的危重病人,經救助管理機構甄別屬于救助對象的,相關急救、護送等費用由救助管理機構定期向120急救中心支付。(郭愛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