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高穎:從政教合一到政教分離 藏傳佛教為何能實現健康發展?
(東西問)獨家|高穎:從政教合一到政教分離 藏傳佛教為何能實現健康發展?
中新社北京8月20日電 題:從政教合一到政教分離 藏傳佛教為何能實現健康發展?——專訪中國藏研中心宗教所副研究員高穎
中新社記者 楊程晨
從藏傳佛教自身的生命歷程來說,實現政教分離帶來重要的機遇和挑戰。從社會和文化層面上對藏傳佛教實現政教分離的史實描述已有許多,但人們較少了解這一歷程對藏傳佛教的發展有什么樣的影響。
中國藏學研究中心宗教研究所副研究員高穎近日接受中新社“東西問”獨家專訪,嘗試站在藏傳佛教本身的立場,探討西藏從封建農奴制下的政教合一到實現政教分離對藏傳佛教究竟意味著什么、藏傳佛教發展經歷了哪些轉變。
五世達賴受封 其宗教地位得到中央政府認可
中新社記者:西藏從封建農奴制下的政教合一體制,到廢除政教合一實現政教分離,藏傳佛教在這個過程中是如何發展變化的?
高穎:佛教在西藏的發展,藏文史籍將其分為兩個歷史階段,其中7世紀中葉到9世紀中葉的吐蕃王朝時期為“前弘期”。這一時期,佛教在吐蕃王朝還是一種外來宗教,在與當地原有苯教的斗爭中得到發展,期間曾一度占據優勢。有學者認為,貫穿于整個吐蕃王朝的興佛過程中就曾經出現佛教僧人干預政治的現象。藏傳佛教“后弘期”的政教合一制度即濫觴于此。
約從10世紀下半葉開始,藏傳佛教進入“后弘期”。這一時期,西藏地區政權更迭頻繁,同時佛教走向全面復興,出現了諸多教派。史料記載,公元1269年,元世祖忽必烈冊封薩迦派第五代祖師八思巴為“帝師”,設總制院(后改稱宣政院),由八思巴領總制院事,將西藏13萬戶的政教大權賞賜給他。西藏政教合一制度開始萌生。
1354年,由朗氏家族主持的帕木竹巴噶舉派開始掌管西藏地方政教的大權,得到明朝中央政府的冊封。帕木竹巴政權建立后,頒布了《法典十五條》等一系列法規,設立宗本制度,使西藏政教合一制度得以進一步加強。
1642年,格魯派聯合蒙古和碩特部掌握西藏政教大權,建立甘丹頗章地方政權;值得注意的是,該政權政治首領是蒙古和碩特部汗王,而非達賴喇嘛。1653年,五世達賴喇嘛受到清朝政府的冊封;1713年,五世班禪受封。此后清乾隆朝先后出臺《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條》(1751年)及《欽定藏內善后章程二十九條》(1793年),實現了清政府對西藏治理的制度化、規范化,正式由中央授權達賴喇嘛參與管理西藏行政事務。
這一時期格魯派政教合一制度正式形成,與歷史上其他教派如元朝時薩迦派的政教合一制度等無本質區別。同時也在這一時期,格魯派掌權體制逐步進入了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僵化期。而這一時期清朝頒布有關治藏法規等也說明中央政府對西藏地方管理的逐步強化。
1959年的西藏民主改革實行“政治統一、信教自由、政教分離”的方針,廢除寺廟在經濟、政治上的一切特權,廢除寺廟的封建占有、封建剝削、人身奴役以及寺廟內部的封建管理和等級制度。民主改革去掉了宗教被封建農奴制玷污的東西,恢復了宗教的本來面目,有效保障了西藏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也為西藏實行人民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礎。
西藏陷入極度貧窮落后和封閉萎縮狀態
中新社記者:在政教合一制度之下,西藏是什么樣?
高穎:舊西藏社會政治制度的一個主要特點,就是達賴喇嘛作為藏傳佛教格魯派的主要首領,同時兼任西藏地方政府的首腦,集政教大權于一身。達賴喇嘛本人既是這個政教合一制度的總代表,也是最大的農奴主。
從13世紀中葉西藏封建農奴制全面確立到20世紀中葉(1959年)西藏封建農奴制被推翻,西藏自治區社會科學院原院長次旺俊美編著的《西藏宗教與社會發展關系研究》一書認為,藏傳佛教是隨著西藏封建農奴制度的形成而形成,隨著封建農奴制度的發展而發展。這一時期,藏傳佛教在中央政權的扶植和西藏封建農奴主階級的支持下,登上了西藏世俗政治的舞臺,形成了強大的寺院經濟,并在思想文化方面形成了獨具特色的藏傳佛教文化。
同時必須看到,由官家、貴族、寺院上層僧侶三大領主組成的農奴主階級對廣大農奴及奴隸進行極其殘酷的政治壓迫和經濟剝削,西藏社會陷入極度貧窮落后和封閉萎縮的狀態。據統計,西藏民主改革前共有寺廟2676座、僧眾114925人,其中大小活佛等上層僧侶約500人,掌握經濟實權的僧侶4000余人。當時西藏大約有四分之一的男子出家為僧。
政教合一并非藏傳佛教的宗教屬性
中新社記者:您認為政教合一制度與藏傳佛教在西藏歷史上的發展,其中是否暗合著一定的聯系?這一制度是在什么樣的環境中在西藏催生的?
高穎:西藏的佛教來源于漢傳佛教和印度佛教,這兩個源頭都秉持著佛教的初心。這個初心是釋迦牟尼舍棄王位、修行覺悟、度脫眾生的動力和心愿,也就是佛教高僧和成就者反復宣講、終生踐行的解脫和覺悟。在特殊社會歷史環境下,藏傳佛教在一段時間內與世俗政權結合,在中央王朝授權、地方貴族的支持下成為政教合一體制的一部分。
但是政教合一并非藏傳佛教的宗教屬性,它在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產生,也會隨著這些條件的消失而消失。藏傳佛教主要的、本質的、內核的屬性是對解脫覺悟這個最終目的的追求和踐行。在此過程中,戒律持守是最重要的條件。這一點自從釋迦牟尼佛時期開始就被明確,并受到南傳、漢傳和藏傳佛教的一致認可。
藏傳佛教追求解脫,政教合一是歧途
中新社記者:從公元10世紀到20世紀中葉,您如何評價藏傳佛教在政教合一體制下經歷長達10個世紀的發展?
高穎:西藏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權隨著中央王朝的認可與賦權在封建農奴制的基礎上建立并發展延續,與封建農奴制水乳交融。在數百年時間里,藏傳佛教依附于世俗王權,一方面掌握著西藏的政治、經濟、文化、醫療、教育等重要的社會命脈,一方面享受著信教群眾的頂禮膜拜,從表面上看風光無限,實際上受了很深的內傷。在一定時期內,藏傳佛教寺院處于社會頂層,上層僧侶階層不事生產,使用壓迫、剝削、奴役的手段從農奴身上獲取財富,遠遠超過了自身生存所需,致使私欲膨脹,腐化墮落,極度違背了佛教慈悲平等的核心精神。
在上世紀50年代,藏傳佛教寺廟除了接受信眾自發的捐贈,還有各種強迫捐贈的方式,例如要求信眾死后將所有財產全部交給寺院。寺廟還可以放高利貸,利息高過本金數倍,為了持續斂財還發放萬年債、空頭債等,只能還利息不能還本金。寺院里的上層喇嘛私人經商,利用宗教身份和信眾信仰把不能脫手的貨物強行賣給信眾甚至轉為高利貸。僧眾之間等級森嚴,最上層的大活佛掌握著地方政權,眾多僧人地位低下。俄國人崔比科夫在《佛教香客在圣地西藏》中說“僧侶也有高低之分,過著天上地下的生活”。解放前,西藏僧人中80%是文盲。寺院里設有刑堂,儲藏武器,惡劣的僧侶為了滿足貪欲而濫用佛教教義,將巧取豪奪說成是為眾生培福積德,對那些無法支付差役賦稅或犯法的農奴動用刑殺懲戒,完全違背了根本戒律。甚至在權力欲或嫉妒心的驅使下挑撥離間,拉幫結派、相互傾軋,發起爭奪權力的教派斗爭。處于權力中心的高層僧侶不可避免地卷入爭權奪利的爭斗,歷史上六世達賴的遭遇以及九世到十二世達賴的早夭都是權力爭斗的結果。
由于出家僧人享有極高的社會地位和太多特權,與普通信眾卑微的身份、辛苦的勞作和艱難的生活形成鮮明的對比,致使出家成為解決生計的手段、社會地位的象征和享受人生的方式,失去了為修行而出家的本色。政教合一的特權使得藏傳佛教寺院奢靡混亂,戒律廢弛,僧侶德行良莠不齊,多數僧人魚目混珠,不要說修行解脫,連基本的居士戒律也無法做到。對藏傳佛教這樣一個追求解脫的宗教來說,政教合一是歧途更是悲哀。這一點,藏傳佛教中的智識之士如賽康瓦活佛(1000-1069)、更敦群培、夏瑪巴(1852-1913)等早有洞見。賽康瓦活佛推動了藏傳佛教歷史上的日綽巴運動,他認為“得到世俗的權威后,雖能夠輕而易舉實行佛法,對釋迦與其弟子能夠進行無比的供養。但是,為自身利益去實行佛法,則僅僅是佛法的影子而已”,他強調佛法的核心是修行并將修行貫徹于生活實踐,放棄條件優厚的寺院生活,到山中隱居修行。他的行為代表了真正的藏傳佛教信徒的心聲,歷史上許多僧人步其后塵,在獨自修行中遠離權力的喧囂,成為了以修行為主的“日綽巴”僧人。夏瑪巴大師為了真實的修行,離開充滿利益紛爭的寺院,依靠化緣生活,在青海創立了以修行為主旨的底擦寺。一代奇僧更敦群培大師一生都在反抗腐朽的政教合一,認為藏傳佛教與政治的聯姻就像把鹽和糖放在一起一樣。
藏傳佛教健康發展須卸下所有非佛教的禁錮
中新社記者:1959年后,西藏實現政教分離。此后階段,藏傳佛教在西藏的發展體現出哪些特征?
高穎:藏傳佛教要想健康發展,必須卸下所有非佛教的禁錮,回歸佛教的初衷,正本清源,嚴格持守戒律、整肅僧團。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廢除了封建農奴和政教合一制度。藏傳佛教終于從世俗權力的牢籠中解放出來,可以專心走上清凈修行、濟世度人、覺悟成佛的正路。
首先,社會主義制度廢除了剝削和特權,提供了人人平等的法律保障和意識,是適合于僧團修行的一種社會制度。實現政教分離把藏傳佛教不應當承擔的社會管理、醫療、教育和經濟權力歸還給社會,將學經、修行、寺廟管理和運營的權力歸還給教團、寺廟和僧人,并且賦予僧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合法的參政議政的權利。任何以信仰之名進行的封建占有、封建剝削、人身奴役被全部剔除,寺廟內的封建管理和等級制度被取消。創造了符合佛教的慈悲精神和平等思想的大環境。
第二,實現政教分離后,宗教事務全部依法管理,藏傳佛教獲得了平等自由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寺廟、僧侶、信眾的權利和義務都有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各種隸屬關系、貴賤等級均被廢除,活佛轉世作為一項古老傳統被保存和延續下來,也像其他事務一樣接受法律管理和社會監督。寺廟的公共資金和財產由傳統的以活佛、堪布、經師、格貴、翁則等為主的圍繞著高僧形成的管理制度轉變為民主管理方式。寺廟“農禪并重”,可以從事農業、商業、服務業等合乎法律、合乎教理的僧尼自養活動。憲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公民都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出家僧尼也可按照個人意愿選擇結束或延續出家生活。
這些法律約束和保障將信仰導歸理性,將出家導歸學佛修行,保護了出家的純粹性和教團的純潔性。另外,實現政教分離后,僧侶的基本生存權利也被法律和社會保障系統覆蓋,西藏自治區的僧尼擁有醫療保險、養老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寺廟僧舍維修納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這些社會保障解決了出家僧人的生存問題,減少了他們對原生家庭的依賴。可以說,西藏實現政教分離后的宗教政策和社會政策努力建構出包容而寬松的環境,僧侶們不必再斡旋于權力中心,也不必擔憂基本生計,可以把全部時間和精力放在學經、修行和佛事上。
對比政教合一與政教分離制度下藏傳佛教的狀況,顯而易見,社會主義社會的政教分離制度有利于藏傳佛教的健康發展。(完)
高穎,中國藏學研究中心宗教研究所副研究員,主要從事宗教心理學、漢藏佛教文化交流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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