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指出,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是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未來時期將貫穿到經濟社會改革的方方面面。對此,《決定》在各個領域都進行了直接或間接的頂層框架設計和具體路徑設計,其中最為核心的是《決定》提出的“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
市場決定價格的目標是形成好的社會
市場決定價格,這是市場經濟最為核心的共識。這一共識只有轉化成為經濟社會運行的主導機制,才是真正的市場經濟。更為重要的是,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通過“市場決定價格”的具體機制,將最終形成好的社會。
理解這一共識,讓我們回到經濟社會運行的基本問題:生產什么?生產多少?怎樣生產?為誰生產?在既定的約束條件下,這些問題解決得好,人盡其才,物盡其用,各類社會需求盡可能得到滿足,各類要素盡可能充分利用。這將是一個好的社會,一個和諧的社會,一個分工與合作運行流暢的社會。總之,這是一個資源配置有效率的經濟社會運行系統。
然而,怎樣實現這一目標呢?解決經濟社會運行基本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知道基本問題背后所隱含的信息。任何行為主體都是有限理性的,任何行為主體都不可能是“至善”,我們不可能有一個無所不知的權威機構,我們不可能基于建構理性來解決經濟社會運行的基本問題。傳統計劃經濟的低效率和僵化的運行方式,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我們只能基于演進理性來解決經濟社會運行的基本問題。演進理性的核心在于:順應規律,因勢而動。有什么能夠反映信息,而且能夠相對準確、及時并不斷根據情勢變化動態反映信息?我們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個最優的選擇,但市場價格能夠相對有效率地反映信息。我們常說,價格是市場經濟運行的核心指標,其潛臺詞是:價格是一面鏡子,把市場中的一切信息都反映在其中;市場價格的變動,意味著信息的變動,意味著行為主體的決策變動,意味著資源配置的變動。
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基于最基本的經濟學理論:需求供給決定價格,成本收益決定成敗。供求關系是最基本的市場關系,自由決策的需求者的資源配置與自由決策的供給者的資源配置,決定著市場價格及其變動趨勢;這反過來決定著行為主體的成本與收益的理性計算,市場價格這只無形的手,通過引導行為主體的理性決策,實現了資源有效配置。
更為重要的是,每一個行為主體都在為市場提供產品與服務,通過市場,可以突破血緣、宗法、地域等方面的限制而相對平等地合作,實現人類合作秩序的拓展;市場又成為檢驗產品和服務的過濾器,適者生存,優者生存,資源配置符合社會需要,福利最大化,浪費最小化。這是一個好的社會的基本體現。
更進一步講,市場決定價格,將形成激勵相容的社會運行機制。每一個人為了獲得幸福(福利最大化),需要很好地為市場(他人)工作獲得報酬,通過使別人幸福而使自己幸福。倘若如此,這是一個激勵相容的和諧社會,也是一個分配有序的社會。
市場決定價格的前提是充分競爭
市場決定價格的前提是充分競爭。競爭出效率,競爭的過程,實際上是利益主體博弈的過程,是價格動態調整的過程,是資源配置動態調整的過程。當前最重要的問題是破除行政性壟斷。行政性壟斷就是一種特權經濟,特權是“市場決定價格”的天敵,特權是犧牲他人的幸福而使自己幸福。我們需要讓真正的市場競爭發揮作用,無競爭,無市場,無效率。正如《決定》所提出的,“必須加快形成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的現代市場體系”。
市場決定價格,意味著價格就是權威。任何行為主體不可能替代這一權威。因此,價格政策首先要順應市場基本規律。正如《決定》所提出的“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價格干預要慎行。實踐表明,價格干預的初衷往往是好的,但其結果往往是壞的。價格干預,也要有負面清單。“法不禁止即自由”,在負面清單之外,一切皆由市場說了算。
其實,一切經濟問題,都是利益問題。一切利益問題,都是價格問題。一切價格問題,都是選擇問題。一切選擇問題,都是資源配置問題。市場起決定性作用,價格則由市場決定,這乃題中之義,放之四海皆如此,無需爭議,更不能無理而強行爭論。(劉金山 作者系暨南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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