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力資源開發的法律體系
中國堅持依法治國方略,積極推進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為人人享有公正平等的發展權利,為科學開發人力資源提供法制保障。經過多年發展,中國逐步形成以憲法為根本依據,以勞動法、公務員法為基礎,以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主體,其他單項法律和行政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的人力資源開發法律體系。
促進就業的法律制度
為實現擴大和穩定就業的發展目標,1994年中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提出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2007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確立了國家執行“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建立促進就業的政府責任體系,實施有利于促進就業的產業、投資、財稅政策,統籌城鄉、區域和不同社會群體的就業,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職業培訓制度和就業援助制度。這些法律的實施,有效推動了經濟發展與促進就業的良性互動。
國家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1988 年以來,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殘疾人就業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就業促進法》專門設立了“公平就業”章,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并特別指出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
國家通過立法促進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1995 年以來,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建立了“市場引導培訓、培訓促進就業”的職業教育與培訓機制。依托各級各類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完善多形式、多層次的職業培訓,形成不同層次教育相銜接、職業教育和普通教育相溝通的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制度。
國家積極規范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1993 年至今,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條件、職業資格標準、接受繼續教育權利以及職業道德規范作出明確規定,規范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準入,提高了專業服務質量。
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法律制度
1993 年,中國頒布《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實行公務員制度。2006 年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并陸續出臺了公務員錄用、培訓、考核、獎勵、職務任免與升降、調任、處分、申訴、辭去公職、辭退、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等一系列配套規章。在機關與事業單位工資福利、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人才流動管理、人力資源宏觀調控等方面,國家制定規范性文件1000多件,涵蓋了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主要環節。
人力資源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
20 世紀80 年代中期,中國開始試行勞動合同制度。到90 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正式確立了勞動合同制度。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此后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完善了勞動合同制度,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針對勞動用工形式多樣化的發展趨勢,對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等行為專門進行了規范。
中國積極發揮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繼對集體合同制度作出了規定。鼓勵企業積極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逐步形成以企業集體協商為主體、以區域性和行業性集體協商為補充的集體合同制度框架。近年來,集體合同制度覆蓋面不斷擴大,實效性逐步增強,初步建立了以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業或企業組織平等協商為特征的集體勞動關系調整機制。
為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中國2007 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的范圍、程序、組織機構、人員和處理機制。建立由政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組織共同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強化調解、完善仲裁、加強司法救濟,及時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頒布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明確了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責、實施、法律責任,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重要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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