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3日電 最新一期出版的的《學習時報》刊登署名為呂品的文章,稱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一種高效而低成本的廉政機制,可以大大節省政府為廉政而建立龐大的監督、調查和執行機構所帶來的高額行政費用。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主要規定了適用對象、報告內容、報告的程序、綜合匯總、查閱及調查核實的權限和程序以及違反規定的處理等,要求處級以上干部個人及其配偶和子女進行財產和重大事項申報。
文章指出,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官員不僅要申報其財產的變化情況,而且還要申報其變化來源的合法證據,報告其中存在的各種經濟關系。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實際是將監督關口前移,一旦發現官員的家庭財產明顯超出實際報告的部分或者變動異常,即可及時介入調查,處置不合法財產,及時挽回國家的損失。申報財產并不能保證獲得有關官員財產信息的真實數據,而是為了破除家庭財產秘而不宣這一盲區,讓公眾與反腐機構便于行使監督權力,更容易發現那些公開收入情況與消費水平和生活狀態明顯不符的官員。而且申報中的隱瞞或虛報行為的發現相對來說比較容易,往往可以成為查獲貪污證據的先導。
文章說,財產的申報可以實現一個官員由被動接受監督向主動接受監督的轉變。建立財產申報制度,使官員在心理上時刻感到自己是處在監督之下,使他主動避免利益沖突的可能,有助于促使官員本人在金錢、財物的誘惑面前能保持清醒的頭腦,抑制官員的非法收入,有效地提升官員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
文章稱,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不能忽視群眾中所蘊藏的反腐監督積極性這一因素。面對官員腐敗問題的大量滋生蔓延和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參與反腐敗斗爭的積極性越來越高,形成了強大的社會力量,尤其最近以網絡為載體匯集民意表達民聲十分活躍。這種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意識的普遍增強奠定了官員財產申報制形成的政治文化原因和社會條件,增強了社會監督的有效性。
文章提出,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與其他反腐制度相比,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一種高效而低成本的廉政機制。它有效地借助了官員的自我監督和公眾的外部監督,可以大大節省政府為廉政而建立龐大的監督、調查和執行機構所帶來的高額行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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