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于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規定適用人員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有關情況,在有關情況發生變化時也要及時報告。(新華網7月26日)
這樣的規定,并非“首創”,早在1997年,中辦、國辦就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其中就明確規定領導干部應當報告“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近幾年,“裸官”現象在“規定”的眼皮底下愈演愈烈,這讓我們不得不反思,單純的申報制度是否存在軟肋?
應該看到,和1997年的規定相比,這一次的暫行規定完善了懲戒機制,可謂制度上的進步。但僅有懲戒制度是不夠的,問題的根本在于,先有發現,后有懲戒。僅僅只是申報,而不公開,在實踐中會不會異化成“多填一張表格”而已?如果發現不了“裸官”,那么,懲戒制度如同無源之水。
我們當然不能說,“裸官”都是貪官,但不可否認的是,“裸官”群體中的貪官數量是很多的。正因為如此,我們必須要對“裸官”有一個甄別機制。這個甄別機制該如何建立?筆者以為,一是申報材料要公開,二是官員應該接受質詢。
實際上,“裸官”最容易給我們留下的疑問是,“裸官”的子女和配偶在國外生活所需要的費用從何而來?是合法所得嗎?他們獲得國外綠卡的過程為何如此順利?要解答這些疑問,公開申報材料,接受人大等部門乃至網友的質詢,是一條必由之路。申報、公開、質詢、調查,通過這一系列的組合拳,“裸官”的真面目必然會暴露在眾人面前。
如果僅僅只是申報,對于權力的監督也就僅僅止于“內部”,在約束力上是存在欠缺的。有關部門不妨調查一下,1997年的《規定》出臺后,到底有多少官員如實申報了?另外,如果公開和質詢缺位,那么,有些“裸官”也許并不忌憚于申報,事實上,有些地方的“裸官”原本就眾人皆知,如今,再如實填寫一張表格,僅僅只是“內部人”知道,又何懼之有?
在約束權力方面,公開和質詢永遠是上策,而申報,僅僅只是邁出了第一步,但這一步我們走了13年,是否到了該突破的時候呢?□ 歐木華(咸寧 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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