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日前印發了《關于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根據規定,干部必須書面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相關情況,情況變化時也要及時報告,否則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7月26日《揚子晚報》)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就是人們常說的“裸官”。中央黨校高新民教授曾一針見血地指出:“你的配偶、子女都出國、辦了外國護照,那你在國內做官什么意思?就算沒其他問題,你說的話群眾能相信嗎?”在高教授看來,“裸官”哪怕沒有任何腐敗行為,也影響黨的公信力。
《暫行規定》要求“裸官”書面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相關情況,其針對性和現實性清晰可見,傳遞出的積極反腐信號讓人期待。但是,從根本上講,反腐倡廉,除了監管配偶子女已移居國(境)外的“裸官”以外,更關鍵的問題在于,著眼長遠,前移反腐關口,堅持“標本兼治、重在預防”的原則。如果“裸官”已成事實,財產已經轉移,監管成本自然會大好多。
有道是,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把官員本人及家庭成員的財產收入情況暴露在陽光下,是從源頭約束官員貪腐行為,遏制“裸官”外逃的一項積極舉措。雖說官員申報家庭成員財產收入狀況涉及個人隱私的問題,但是官員作為公眾人物與公共權力的行使者,民眾有權利監督其如何使用權力,如何保持清正廉潔。在一定意義上講,官員及其家庭成員的有關信息并非單純的個人隱私,而是一種公共資源,公眾有權知曉這種公共資源。擁有公眾權力和公共資源的人,必須要尊重公眾的知情權。官員理應有直面公眾的政治勇氣,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沒有理由諱莫如深。
中辦、國辦近期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要求,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官員個人財產、婚姻變化、子女移居國(境)外等事項,官員不如實報告將受處分。如果官員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個人事項由報告走向公示,官員及家庭成員財產裸露在公眾視野下,對官員的權力監督逐步實現從內部監督向外部監督的轉變。不僅可以降低“裸官”監管難度,減少反腐成本,而且有利于約束官員保持權力謙卑,增加官員拒腐防變的能力,達到反腐倡廉新境界。胡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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