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于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暫行規定》分別對適用范圍、適用人員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情況報告、任職崗位規范、辦理公共事務回避、辦理因私出國護照和往來港澳臺地區的通行證件、申請因私出國(境)或者移居國(境)外等事項及其出入境證照的管理、違規行為處理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暫行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回應社會關切、促進國家工作人員廉潔自律的制度創新,對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特別是健全黨內監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暫行規定》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使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規范化,既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又注重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保護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對于維護國家利益、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規定內容
適用人員范圍確定
存利益沖突應回避因私出國手續嚴格違規者視情節處理
《暫行規定》適用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但經組織批準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國家特需高級科技人才和通過其他途徑回國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除外。
存利益沖突應回避
規定適用人員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有關情況,在有關情況發生變化時也要及時報告。規定適用人員辦理的公共事務,涉及其配偶、子女移居國家和地區的,應當向本單位主管部門主動說明情況;存在利益沖突的,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門責成其回避。
因私出國手續嚴格
《暫行規定》適用人員辦理因私出國護照和往來港澳臺地區的通行證件、申請因私出國(境)或者移居國(境)外等事項,及其出入境證照的管理等問題,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干部辦理或者申請上述事項,由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后處理。選拔任用規定適用人員,應當在考察時全面了解規定涉及的相關情況。
違規者視情節處理
《暫行規定》明確提出,規定適用人員違反規定,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批評教育、組織處理、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等方式予以處理。
《暫行規定》授權各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規定精神制定實施辦法或者具體規定。
>>馬上就訪:對官員起到震懾作用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表示,目前,官員的子女在國外讀書拿到綠卡、配偶在國外拿到綠卡情況非常多,以前沒有這樣嚴格申報的制度,確實滋生了大量的腐敗。因為按照我國公務員的正常收入來講,很難有這樣的經濟實力把子女送到國外讀那么多年書,基本上要不就是直接貪污腐敗,要不就是變相腐敗,比如企業贊助。“此項政策的出臺以后,對全國眾多官員,特別是適用本條例的官員,起到非常大的震懾和警示作用。當然,對憑著正常的財富積累送孩子去國外讀書的官員也起到權益保障的作用。”汪玉凱說。
汪玉凱還認為,此次兩辦發布的規定,是《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強化和補充。這兩個制度的發布,進一步反映了高層反腐敗的決心,而且這種決心不僅僅是以往簡單的號召,而是已經落實到政策制度層面。通過政策制度的落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腐敗事態的蔓延,并極大地提升政府的公信力。(記者 孫乾)
參與互動(0) | 【編輯:張哉麟】 |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