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陜西榆林橫山縣波羅鎮山東煤礦和波羅鎮樊河村發生了群體性械斗。這一事件起因于礦權糾紛導致的民告官案,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曾判定陜西國土廳違法行政,但陜西國土廳召開“判決”性質的協調會,以會議決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決。(7月19日新華網)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譚秋桂指出,在沒有出示法院中止執行裁定的情況下,省國土廳以“協調會”意見推翻生效的判決書,屬程序違法,“協調會”意見與該判決的內容相沖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這樣的法律常識,陜西省國土廳真的不懂嗎?他們真的以為,有了糾紛,只需像古代封建宗法制那樣,組織幾個族長或權威來議定,就可以取代司法機關嗎?
顯然不是。正像記者追問的那樣,在一系列制度規范面前,省國土廳如此不畏法度、拒絕糾錯,有何難言之隱?有關人員和私人礦主到底有何瓜葛呢?
當地人介紹說,私人礦主李釗“能量很大”,曾公開表示要不惜代價“把煤礦搞到手”,并派出一個公關班子常住西安。公關公關,“公”誰的關?拿什么公關?答案不言而喻。
俗話說,有錢能使鬼推磨,無論如何,私人礦主的目的實現了。他不僅以非法手段,得到了省國土廳頒發的《采礦許可證》,而且,還真把當地那個屬于集體性質的價值數億元的煤礦據為己有了。堂堂國土廳為什么執意要向著私人煤礦?何以為了一個區區私人煤老板,而不惜與法院對著干?為什么陜西國土廳有關人士可以無所顧忌地說,“原告打贏官司也沒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執行辦法”?學者的意見一針見血:行政機關違法行政,公然蔑視法院判決,有錯不改,除了權大于法的觀念作怪,背后往往還隱藏著權力尋租等問題。
任何個人的違法,都不足以挑戰法律的威嚴,可是,如果一個國家的行政權力機構公然違法,其性質則比黑社會嚴重百倍。因為一般黑社會挑戰、破壞的只是社會秩序,根本無力改變國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但以政府機構有組織地進行違法、抗法的活動,司法機關很難施行強力執行。它不僅讓法律失去應有的尊嚴,更嚴重的是,它在讓政府形象受損、威信掃地的同時,讓世道人心因此混亂,讓法治建設偏離軌道,其后果是災難性的。(符玉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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