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礦業為何在污染事故發生9天后才披露相關信息?紫金礦業證券部總經理趙舉剛前日對中國青年報記者坦陳,未及時公布事故信息,是考慮到“維穩為重”,擔心引起當地民眾的恐慌。
7月3日,紫金礦業發生污水滲漏事故,至11日事件所造成的損失已累計達到重大環境事件級別。也就是說,這不是小問題、小事故。連續9天,外界對此毫不知情,直至12日上市公司紫金礦業突然停盤,福建環保廳、上杭縣政府才陸續通報事故信息。目前,紫金礦業因不及時披露信息而可能面臨證券監管部門的處罰。
根據趙舉剛的說法,紫金礦業知道及時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義務,但是,對于敏感事件,他們不能不考慮中國國情。“選擇什么時機公布信息,董事們經過了慎重而痛苦的考慮”,在公司董事們看來,如果及時披露,可能影響地方的穩定大局,于是最終決定寧可違規、拖延不報,也要以維穩大局為重。
從廣義穩定來說,企業當然有一定的維護穩定的責任,比如理順勞資關系,妥善處理企業內部矛盾等等。但很顯然,紫金礦業的污染事故已經不是企業的內部問題,而是嚴重威脅到公共安全,及時披露信息會不會影響地方穩定,會不會破壞維穩大局,不是企業應該操心并且有權決定的事情。
作為污染事故的肇事企業,紫金礦業需要承擔責任,然而哪些責任是企業該承擔的,需要做清晰的區分,不能將全部責任一攬子扔給企業。
紫金礦業是一家上市公司,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事故信息必須及時向投資者和證券監管部門通報,紫金礦業并沒有做到,便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本次污染事故可能影響到上市公司股價,這是可以預見到的,在這種情況下,有聲音質疑紫金礦業遲報是有意為大資金操作預留時間,并非沒有道理,那么這方面責任何在,亦有必要介入調查。
作為所在地方的企業,紫金礦業還應及時將事故信息通報給地方政府。現有信息只表明事故信息被隱瞞了9天,但人們并不知道紫金礦業在此期間是否通報給了地方政府,假如沒有通報,就要追求企業責任;假如通報了,那么問題就是地方政府隱瞞不報,理當追求政府責任。
我們注意到,泄漏事故發生后,廢水流入汀江干流,汀江下游河段魚類出現異常、死亡現象,那么在這9天時間中,地方政府部門的河流監測是否發現了情況,漁民是否有投訴和舉報,投訴舉報有沒有得到認真地對待、有沒有付諸調查,這都是問題。紫金礦業并不是第一次出現環境問題,我們也很難相信,像這樣重大的環境污染事故,如果企業不主動通報,地方政府就沒有其他獲取信息的途徑了。
瞞報發生之后,紫金礦業一直處在輿論的風口浪尖,批評與憤怒更多地指向企業。事實上,環境污染事件信息的發布權在政府,不在企業;上市公司固然要履行向投資者和證劵監管部門通報信息的法定義務,但上市公司以及其他企業無權向社會發布此類信息。每次污染事故發生后,假如總是企業在拋頭露面,向社會傳遞信息,其實并不是一種正常的現象。□ 本報評論員 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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