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于7月1日頒布實施,省政府新聞辦公室昨日舉行新聞發布會,披露《條例》的起草和審查過程,解讀其特點和意義。《條例》把對政府應急能力的評估,列為各級政府和各職能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據省法制辦副主任陳春生介紹,《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范圍,建立應急管理工作相關指標體系,健全責任追究制度。陳春生說,這將使地方政府官員更加注重培養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此前,記者采訪突發事件被阻攔的事件時有發生,對此,《條例》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針對應對突發事件過程中出現的權責不清問題,《條例》創造性地設立了“現場指揮官制度”。根據這一制度,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的現場指揮官,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各級政府領導必須協調現場指揮官協調不了的問題,解決現場指揮官解決不了的困難,調動現場指揮官調動不了的救援力量,全力支持現場指揮官組織做好處置工作。(記者/雷輝實習生/魏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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