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莊市公安交管部門決定出資10萬元,在7月10日~7月21日期間,對當天搜索開始后在各路口尋找到的“第一位不闖紅燈的行人”、“第一位不闖紅燈的非機動車騎乘人”進行現場獎勵,每人一次獎勵現金500元,以此激發廣大市民守法出行的積極性。(7月12日《中廣網》)
眾所周知,法律只有“闖紅燈處罰”的規定,并沒有“不闖紅燈發獎”的規定。一些地方前不久曾出臺“亂闖紅燈,罰款500”的處罰規定,被指是一種“濫罰”行為。現在,“不闖紅燈獎500”或是一種“謬賞”行為。
當然,作為一項“整治活動”,此舉有沒有教育激勵作用不好說,但至少可以制造一些新聞效應。可是,一旦“活動”過后,沒有了獎金的“刺激”,不知道,大家還有遵守交通規則的那份“熱情”嗎?
守法本是一個公民的基本準則,遵守交通規則應成每個公民的自覺行為。不闖紅燈,這是連小學生都能做到的交通規則。如果連這種行為底線都要靠發獎金來維系的話,那么,不損壞公物、不隨地吐痰、不酒后駕車等等,是不是也要發獎金?
引導公民守法是政府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應該說,“不闖紅燈獎”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做法則值得商榷。“不闖紅燈獎”不僅貶低了公民的文明意識和守法行為,也折損了法律應有的尊嚴。 (李繼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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