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1日起,廣東江門市將率先推行“廉政公積金”制度。與住房公積金類似,在一定時期內,由公務員個人與政府財政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繳納存入個人賬戶,如個人沒有發生違紀,即可按一定比例定期返還,直至退休,如個人違紀違法,則按一定比例扣除賬戶資金上繳國庫。
廉政公積金試點,江門不是第一家,但毫無例外的也遭到了輿論的質疑。從2001年起,瀏陽、南京、蘇州等城市已經試點多年,從現有數據看,反腐成效都可圈可點。可是,這一反腐新招始終走不出深閨,為什么十年也不能磨一劍呢?公眾擔憂使然。
有人說,財政要為這一賬戶每年支出2000萬,公眾心疼這筆養廉費用。其實不盡然。納稅人的錢的確該精打細算,但是和廣東某貪官動輒20億的“灰色收入”相比,這筆“反腐成本”公眾不會不愿意掏。畢竟,反腐重在懲前,至于事后的“毖后”,損失已經無法彌補,只求天網恢恢罰一儆百罷了。
說白了,廉政公積金是另一種形式的“高薪養廉”。公眾擔憂的“借反腐之名行腐敗之實”錯不在高薪養廉。相反,在一些國家和地區,譬如香港、新加坡,以廉政公積金為主導的高薪養廉制度卻是一把反腐利器。
要說問題在哪呢?魔鬼還在細節里。江門規定以5年為一個動態間隔時限,凡遵守黨風廉政紀律規定,未受處分的公務員,到期可兌現累積全額的70%,余款存至退休時一并領取;扣罰方面,按照處分程度扣除已存公積金,扣除份額從50%到100%不等。
和新加坡、香港相比,江門廉政公積金貌似雙胞胎,而在細節上我們卻發現明顯“長相不同”。這一規定將違規行為分成了三六九等,按違規輕重扣發公積金。在香港、新加坡,它們的廉政公積金制度卻是“不出問題全額拿走,出了問題一分不拿”。前者的弊病是助長了公務員的僥幸心理,缺少威懾作用。而后者迫使公務員違紀沒有“小事一樁”,最小的違紀就是最大的錯誤,時時警惕,才可防微杜漸。如反腐專家胡偉所說,這就牽涉到廉政公積金制度的一個核心難題,什么樣的違紀就要剝奪公積金,這是制度設計的起點。
廉政公積金不失為一帖反腐良藥,但細節決定成敗。這個細節小到一頓飯、一部車、一張發票,如某領導取經新加坡后感嘆,“喝人家一杯咖啡,才幾塊錢,但可能導致開除,一開除,幾萬、幾十萬就沒有了,所以公積金才成為威懾力量的最大后盾。” 付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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