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正式發布并推行的《北京市汽車維修合同》示范文本明確規定,托修車輛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應聯系托修方認可的其他維修企業進行維修,并承擔修理費用。托修方自備維修材料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由北京市工商局與北京市運輸管理局聯合發布的《北京市汽車維修合同》,針對容易產生糾紛的環節作了細致規定。
點評:消費者不是專家,且沒有義務成為合同及技術環節的專家,示范文本的出臺并嚴格執行將可在一定程度上規范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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