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0日電 韓國在明年之內有望采用對性犯罪者實施“電子手鐲”制度。
據韓國媒體報道,韓國法務部長官金成浩于本月18日在記者會上透露說,將積極推進對性犯罪慣犯帶上具有定位跟蹤功能的“電子手鐲”制度。對此,法務部起草了國會正在審查的有關電子手鐲法案的修正案遞交國會,并于19日向對外公開。
這是以大國家黨提出的《關于對特定性暴力犯罪者附著定位跟蹤電子裝置的法律案》為基礎,進一步擴大電子手鐲對象及范圍的內容。雖然人權團體對此表示反對,然而政府部門卻對在野黨提議的電子手鐲法案進行修正,并提出了更加強而有力的法案。因此,這加快了該法案在國會處理的速度。
符合戴電子手鐲的犯罪行為有何種類?
法務部在修正法案中規定,就應戴上電子手鐲的性暴力犯罪中都包括了刑法上的強奸、性騷擾、強制性騷擾、對未成年實施奸淫及性騷擾、強盜強奸等犯罪行為。也就是說,特別法當中性暴力犯罪處罰法的特殊強盜強奸及未遂犯,以及根據青少年性保護法,屬于對青少年實施強奸、強制性騷擾的犯罪等,實際上與性暴力有關的所有犯罪行為都可將視為電子手鐲的對象。
給誰戴上電子手鐲?
修正案規定,因性犯罪曾判處2次以上有期徒刑,而相關刑期累計達到3年以上的犯人,如果在刑期滿后的5年之內再犯時,就成為戴上電子手鐲的對象。并且,根據此法若曾戴過電子手鐲經歷的人再犯或實施慣用性暴力犯罪時,如認為對未滿13歲兒童有過性暴力的犯人存在重犯的危險性時,也可適用。根據檢察官的請求,法院經過判斷后將決定是否附著電子手鐲,附著期限在5年以內。
若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獲得假釋或治療監護期滿的人當中,需要再進行監護時,在監護期間應該義務性的戴上電子手鐲。而且,緩期執行的同時被判需要監護的人也屬于附著對象范疇。
國外的情況如何?
據悉,目前對性暴力犯罪實施電子手鐲等所謂“電子監督”的國家有10多個。大部分為美國的一些州和英國、瑞典、荷蘭等發達國家。據法務部介紹,尤其是美國和英國以慣犯危險性較高為由,也有對特定性暴力犯罪者戴上實時定位跟蹤系統(GPS)的情況。
據說,美國的佛羅里達州、密蘇里州等4個州只對徒刑期滿的人實施電子監督,而像加利福尼亞州、艾奧瓦州等20個州都像韓國一樣,在緩期執行或假釋時也都實施。日本則尚未采用電子監督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