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法院爭議或很激烈
事故當天,韓亞航空公司已成立事故處理小組,公布空難查詢電話,并著手研究賠償標準。“假如家屬對協商的賠償數額不滿意,可以提起訴訟。”程嘯說。
在程嘯看來,中、韓、美三國法院都有可能成為本案的管轄法院,不過,如果受害者及家屬選擇在侵權發生地即美國起訴,可能會比在中、韓起訴獲得更高賠償數額。事實上,空難發生在美國,主要的證物、證人證言等證據也都在美國,因此由美國的法院管轄也是最適當的。
記者注意到,多位接受媒體采訪的學者、律師均表示,如能在美國法院起訴,每位受害者約能獲得150萬美元賠償。該數額往往比中、韓兩國的賠償數額高出許多。
程嘯介紹,美國法院系統分為聯邦法院系統與州法院系統,不同的法院對損害賠償的認識是有差異的。比如,有些聯邦法院可能對大公司“好一些”,而有些州法院則更傾向于同情受害者,賠償數額較高。當然,不同州之間的賠償數額也有差異。
“在美國起訴的另一個重要的好處是,本次事故客機是由美國波音公司生產。”他說,如果調查結果顯示飛機在制造、設計等方面存在缺陷,受害人可以針對波音公司提起產品責任之訴,在美國法院起訴,顯然更便利。
程嘯告訴記者,美國有一項在世界法律領域產生重要影響的制度,即懲罰性賠償,該制度對受害人的保護也非常有利。美國法院對于那些明知產品有缺陷仍進行生產、銷售的公司會做出“懲罰性賠償”的判決,這種損害賠償數額會比實際損害多得多,“比如,實際損害為100萬元,懲罰性賠償可能有1000萬元。”
郝俊波則認為,在美國訴訟還有個好處是,起訴時可以請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出示、提供證據,“像這樣的空難,不可能要求家屬來舉證飛機質量是否存在問題。”
盡管在美國起訴可能獲得高額賠償,但在北京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國大使館法律顧問金燕看來,實現并不容易。
金燕曾參與1997年美國關島空難的索賠案件,她推測,韓亞航空公司可能會動員律師團,主張中國乘客的最終目的地是中國,以此力爭美國法院沒有管轄權,“因為很多中國旅客買的是往返機票。”
這樣的做法并非沒有先例。1997年大韓航空關島空難中,受害人家屬在美國向大韓航空提起的訴訟就曾被美國得克薩斯州聯邦法院駁回。
“美國是判例法國家。如果中國旅客起訴,有可能被美國法院駁回。”金燕強調,美國的聯邦法院會比地方法院更注重一些規范,像空難這樣的涉外大型案件,由聯邦法院受理的可能性較大。
受害者應暫緩簽署無法理解的協議
多位受訪學者、律師告訴中國青年報,空難索賠的訴訟時間一般比較長,這與調查結果公布、法院效率等問題有關。例如,2004年發生的包頭空難,迄今仍有家屬在為索賠問題奔波。
金燕曾代理10名關島空難幸存者的索賠案件,起訴對象是美國政府。“空難有好多原因結合在一起,難以特別明確是哪個問題。”金燕回憶,起訴前期工作非常艱難,開了10次聽證會,消耗了不少人力物力。
庭審現場,中方請在空難中被燒傷的受害者講述經歷,同時展示畫面,引起了陪審團的關注。最終,對方代理人提出和解,10名受害者共獲3000萬元美金賠償,其中最高的獲600萬美元。這一和解過程共花了兩年,“在美國訴訟程序中算短的。”
一位業內人士坦言,訴訟走到最后,有時候也未必比同意和解拿到的多。
“其實,訴訟對航空公司、保險公司都會產生壓力,增加其成本。”包頭空難索賠案件的代理律師郝俊波說,有的公司如果沒有付出成本,即使同意賠償,可能也會提出較多要求。而起訴之后,若航空公司應對態度不積極,即可走法律程序。
郝俊波認為,沒有起訴通常不會有高額的賠償。據他透露,航空公司向受害者支付的賠償金,最終是由航空公司的保險公司出的,如果未進行訴訟就作出高額賠償,航空公司對它的保險公司不太好交代,“給賠償需要理由。”
他建議,受害者及其家屬應該盡快找律師簽訂委托合同。
程嘯對此表示認同。他介紹,如果在美國聘請熟悉本國法律的律師,可采取勝訴分成的方式,即“訴訟前當事人不用預付任何費用,全部由律師墊付,但是在勝訴后律師將從獲得的賠償金中分取相當的比例”。在以往包頭空難等重大事故中,一些美國律師甚至會主動聯系當事人親屬,詢問是否需要律師服務。
“即便不訴訟,也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與航空公司談判,這樣得到的賠償數額往往比沒律師在場的情況高。”程嘯提醒,如不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英文不好,受害者應暫緩簽署無法理解的協議。(記者 盧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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