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31日電 據香港特區政府網站消息,內地和香港簽訂《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香港企業在內地提供勞務是否需要在內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將以“183天”取代“6個月”作為計算單位。除特定情況外,港人轉讓不動產獲得的收益,應僅在香港征稅。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30日在北京,與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王力簽訂《第二議定書》。這是內地與香港及其它地區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征稅安排或協定后,首次就修訂安排或協議的條款簽訂議定書,對于將來落實執行安排或協議具有重要意義。
陳家強說:“該議定書會大大增加香港投資者清晰、明確、公平的投資環境,有利于香港投資者在內地各方面投資的工作,會增加我們的密切關系。”
有助落實執行安排
陳家強表示,國家稅務局總局局長希望在很多方面繼續交流,例如今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有些操作問題,希望港府取得企業方面的意見,完善操作安排,并強調,兩地會加強溝通。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新的議定書對《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條款內容,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旨在解決有關執行中的解釋差異等問題。稅務總局相信,該議定書正式簽署并執行后,兩地納稅人對《安排》條款規定將更加明確,可進一步推動兩地經貿活動的開展。
內地和香港2006年8月21日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含議定書)》,自2006年12月8日生效。在落實執行《安排》時,內地和香港對于部分條款釋義有不同的意見。經磋商后,去年9月11日對修訂《安排》的條款達成共識,并草簽訂《第二議定書》及互換函件。
同時,內地新《企業所得稅法》1月1日起施行,《安排》的條款也需要就稅種范圍及“居民企業”定義,做出相應修改。有關判定香港企業在內地提供勞務,包括咨詢勞務是否需要在內地繳納企業所得稅,雙方同意以“183天”取代“6個月”作為計算單位。
轉讓收益僅港征稅
凡在任何12個月內,香港企業在內地提供勞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的,即應視為在內地設有常設機構并有責任在內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過去因“月”的定義曾引起不同的釋義,例如在1個歷月內,在內地提供勞務數天也可能被算作1個月。新定義以“天”為計算單位,較為簡單清晰。
根據《安排》及《第二議定書》,除特定情況外,香港居民轉讓不動產獲得的收益,應僅在香港征稅。這些特定情況,包括某類股份轉讓。若香港居民在轉讓內地公司股份之前3年內,該公司財產至少50%曾經是不動產,內地可以就轉讓該公司股份獲得的收益征稅。
除上述類別股份外,若香港居民在轉讓內地公司股份之前12個月內,曾經擁有該公司至少25%股份,不論轉讓交易所涉及的股份多少,內地可以就轉讓該公司股份獲得的收益征稅。《第二議定書》為執行《安排》的條款,定出“3年”及“12個月”的參考時限,為投資者計算稅負提供更明確依據。
陳家強與稅務局局長劉麥懿明在簽署儀式前,曾拜訪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并參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了解他們的工作。
被問到港股“直通車”何時開通時,陳家強重申,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已說得很清楚,“直通車”何時開通,在乎國家在這方面的法規和風險方面完善的安排。他表示,香港投資者可以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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