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9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香港特區行政署長謝曼怡表示,特區政府料于明年二月至三月份向立法會提交《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以求盡快令防賄條例的部分條文適用于行政長官。
香港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十八日召開會議,討論防賄條例若干條文對行政長官的適用問題。特區建議加入條文,讓律政司司長有權把特首涉嫌行賄的個案轉介立法會跟進。若四分之一的議員聯合動議,認為特首有貪污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立法會可委任終審法院法官組成調查委員會。如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立法會可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提出彈劾案,再報請中央。
多名議員促請特區政府盡快向立法會提交《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確保有關條文能在明年三月特首選舉前生效,令新任特首亦會受到規管。謝曼怡表示,有關修訂條例已納入二○○六至二○○七年度的立法議程,已加緊進行草擬工作,希望于明年二月至三月份向立法會提交有關修訂條例,令防止賄賂條例的若干條文亦適用于行政長官。并表示,在草擬條例時,必須小心考慮遇到具體的執行問題,另外亦要顧及行政長官的憲制特殊地位,以免條例過于寬松或嚴苛。
謝曼怡說,行政長官現在已受其它反貪污措施規管,包括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訂明,而且,行政長官與其它市民一樣,受防賄條例其它條文規管。此外,行政長官一旦貪污行賄,將會先交由立法會進行彈劾,再交由律政司進行刑事檢控。特區政府保證,如有足夠證據證明投訴行政長官犯了防賄條例,不論立法會是否援用彈劾程序,或彈劾程序的結果如何,律政司司長都會考慮展開刑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