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9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澳門三常會同意在《勞動關系法》將婦女產假由35天增加至56日,認為是對母親身份的社會價值的一種肯定。
法案還建議女性雇員因懷孕、分娩或非自愿流產而患病有權缺勤最多3個月,且被視為合理缺勤。生父可因成為父親而缺勤2個工作日,以及因母親在生產活產嬰兒過程中或在產假期間死亡而缺勤12個工作日。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同意《勞動關系法》法案引入修改,將現行法律規定的35天產假增加至56日,是對母親身份的社會價值的一種肯定,也對加強女性雇員的權利和保障基本權益方面非常重要,有利于家庭和小孩的安逸。
此外,法案對于女性雇員的其它保護也有修改。尤其是“對婦女因懷孕而出現的特別情況,如非自愿流產、因懷孕或分娩而患病”等明確規定,并給予有薪假期以作休養,借以加強對婦女的保障。
法案建議給予女性雇員為人母的支持延伸至其它被證實須給予社會援助的情況,如誕下死嬰、懷孕超過3個月的非自愿流產,或如嬰兒在女性雇員產假期間死亡。建議因懷孕、分娩或非自愿流產而患病,規定女性雇員有權缺勤最多3個月,且被視為合理缺勤。
法案也建議取消現行法律就可享受母親身份保護制度對女性雇員的限制,擴大了可享受新制度的受惠對象。即在新的《勞工法》中,所有懷孕的女性雇員不論其服務年期為多少,均可享產假,并且取消了女性雇員僅在三胎以內才可獲得有薪產假的限制。
法案規定生父可因成為父親而缺勤2個工作日,以及因母親在生產活產嬰兒過程中或在產假期間死亡而缺勤12個工作日,但只是無薪合理缺勤。在這一情況下的缺勤12個工作日,已近似于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公職人員產假的一種代替假期,以確保嬰孩的利益和減低就給予公營部門和私營部門雇員的保護所出現的差異。
法案建議若因透過收養而成立家庭關系,養父母(父親及母親)有權因陪伴子女而合理缺勤2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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