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9日電 澳門勞工事務局孫家雄表示,所有在澳門就讀的非居民大學生必須持有治安警察局發出的逗留特別許可,有關許可僅是準予該等學生于許可期內在澳逗留就讀,并非給予其在澳門工作的許可。特區政府現時并未有對在澳就讀的非居民大學生制訂任何特定的留澳就業政策,因此,該等學生倘要在澳門工作,所需辦理手續與其它非居民無異。
據澳門日報報道,有澳門立法會議員詢問現在澳門對在澳就讀的內地大學生是否有特定的留澳就業政策,不必向勞工局提出申請聘用外地雇員配額?對內地學生在澳就讀期間參與校園服務以獲取工作簽注機會的情況,特區政府是否知悉、有否跟進?到底內地學生在澳就讀期間為獲得受聘資格、參與具有試工性質的校園服務,有沒有抵觸非本地居民在澳工作的相關規定?
孫家雄回復表示,根據法律規定,所有非居民擬來澳工作,必須由聘用其工作、住所設于澳門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申請,經過審查及獲批工作許可后,還需向治安警察局申辦“非本地勞工身份卡”,然后才可合法在澳門工作。
根據《禁止非法工作規章》規定,工作性質屬于以下兩種例外情況者并不屬非法工作,同時毋須申請工作許可。
—、住所設于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企業,與住所設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然人或法人協議進行指定及偶然性的工程或服務,尤其是需雇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雇員提供指導性、技術性、質量監控或業務稽核的服務。
二、住所設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然人或法人,邀請非居民從事宗教、體育、學術、文化交流及藝術活動。
在上述兩種例外情況下,尚須遵守《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即非居民在澳門提供工作或服務所逗留的最長期限為每六個月內連續或間斷四十五日,六個月期間是由非居民合法進入澳門之日起計。且使用該非居民服務的澳門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須存有非居民實際提供服務的日期記錄,并在有權限的稽查實體要求時出示。
至于非居民大學生在澳就讀期間參與校園服務的問題,則需視有關服務的性質。若有關活動為其在澳就讀課程中所包含的實習部分,則并非工作關系,因此,不屬勞工事務局的職權管轄范圍。
然而,倘校園服務的性質是屬于工作關系,而又非為《禁止非法工作規章》所規定的例外情況,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辦理聘用外地雇員申請,否則就會觸犯非法工作的相關規定。對于任何違法行為,特區政府均會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