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2日電(記者 張蔚然)記者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將于3日起施行,對偽造貨幣、變造貨幣行為重新做出規定,并規定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貨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相關條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該司法解釋對偽造貨幣、變造貨幣行為的理解,制造真偽拼湊貨幣、偽造境外貨幣、紀念幣、停止流通幣等行為的定性處理以及其他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該負責人表示,按照司法解釋的精神,凡是現行流通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均屬于假幣犯罪的對象。作出這一修改的考慮之一是:對境外貨幣予以同等保護符合當前各國刑事立法的發展方向,有利于國際合作共同打擊假幣犯罪,特別是在人民幣區域化、國際化已經邁出實質性步伐的背景下,強調對外國貨幣的刑事保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司法解釋對偽造貨幣、變造貨幣做出規定:仿照真貨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幣,冒充真幣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的“偽造貨幣”。對真貨幣采用剪貼、挖補、揭層、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處理,改變真幣形態、價值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的“變造貨幣”。同時采用偽造和變造手段,制造真偽拼湊貨幣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還規定,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以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據悉,2009年全國法院共受理各類假幣犯罪案件1194件,較2008年上升9.6%;結案1054件,其中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重刑犯242人,較2008年上升32%。(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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