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高溫天氣下的職工福利,我省和各市都曾下發過不少通知和文件,但收效卻微乎其微。對此有關部門表示,這些通知文件都不是法律法規,沒有強制性,如何執行還是由企業自主決定。
高溫條件下,一線工人的權益如何維護,亟待在法律的完善和相關部門的重視下解決。
-我省現狀
規定不少執行不多
針對連日的高溫天氣,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關系處,在全省范圍內對企業發放防暑降溫費的情況做了抽查,結果不盡如人意。
調查發現,國有大中型企業、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一般都能按時發放防暑降溫費,且一些效益好的企業發放的數額遠遠多于省里定的指導價;而一些小企業和經營不善的企業則頂多發放一些茶葉、冷飲等降溫產品。
7月10日,濟南市建委曾發文要求:凡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各工地從中午11點到下午3點停工;37℃(含)以上的天氣,則從上午10點到下午4點停工。但記者了解到,能嚴格執行這一規定的工地并不多。
聊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也表示,入夏后,他們對涉及建筑、紡織、修路等行業的企業進行過排查,要求落實高溫補貼、為職工提供避暑降溫的保護措施。但至今仍有三分之一的單位沒有執行。執行較好的也只有交運集團、中通客車等少數幾家。
-部門無奈
無法處罰只能提醒
29日下午,記者采訪了濟南市建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建委發的高溫停工規定只是一個通知,要求各建筑工地自主執行,并沒有強制執行力。這種規定年年發,但每年都很難收到好的效果。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他們沒有處罰權,違反者要由城管執法部門處罰,但部門之間如何銜接,對違反者如何處罰,規定里只有一些原則性的要求,缺乏可操作性。
記者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2006年,我省下發《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規定在崗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按說是應該執行的,但它不是法律法規,我們執法沒有依據,就算知道有企業不發放防暑降溫費,我們也只能督促提醒。”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關系處一位主任科員介紹。
-律師說法
急盼出臺硬性法規
據了解,我國最早在1960年由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發出《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當時在計劃經濟下,發放高溫補貼是強制執行,但半個世紀過去了,這個條例還在“暫行”,其規定很多已不適合當前的情況。高溫補貼早已成為企業自主決定的內容。
山東鵬飛律師事務所首席高級合伙人傅強表示,2006年我省發出的《通知》也沒有強制性。防暑降溫費在法律上還是空白。 “沒有法律依據,防暑降溫費在部分企業只能是一紙空文。”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關系處副處長解立強透露:“雖然近期還沒有這個苗頭,但是我國目前正處于轉型期,勞動者的權益將會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所以在不是很遠的將來,發放防暑降溫費會寫進法律法規,成為一項必須執行的內容。”
參與互動(0) | 【編輯:鄧永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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