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文強被執行死刑,蓋棺定論,引發筆者對打黑除惡與維護人權的思考。
勿庸諱言,這些年,由于文強等“保護傘”的縱容、庇護,我市黑惡勢力日益坐大成勢,已經滲透進經濟、民生等諸多領域,其羽下的黑惡勢力欺行霸市,草菅人命,無惡不作……
如此肆無忌憚,攪亂了經濟秩序,破壞了社會秩序,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公民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一些無辜者更是受到極大傷害。有的受害者受到傷害后,甚至不敢報案,擔心“執法者”與“黑惡勢力”穿“連襠褲”,不但兇手得不到懲處,反而會遭致更大的禍害。可見,黑惡勢力不除,百姓無寧日,社會無平安,何談人權、特別是人的基本生存權,又何談改善民生?從這個意義上說,依法打黑除惡,順應民心、保護民生,是最本質的“維護人權”。
毛澤東早就說過:“對敵人的仁慈,就是對人民的犯罪。”如果我們對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心慈手軟、悲天憫人,不依法嚴懲,就會給大大小小的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們發出錯誤的信號,讓他們產生僥幸心理,認為犯罪所得既然能夠大大高于付出成本,還是鋌而走險“劃算”。更危險的是,對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的仁慈、寬容,無異于縱容犯罪,挑釁人權,必然會傷了老百姓的心,特別會讓受害者及其親屬覺得這個社會是“官官相護”、“刑不上大夫”,從而對司法公信力喪失信心,對司法這道社會公平的“最后防線”喪失信心。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惡果相當于10次犯罪。”這是很有道理的。
事實上,對文強的審理和量刑,司法部門始終堅持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嚴格履行法律程序,充分尊重了文強本人的申訴權和辯護人的辯護權。例如,文強在二審中的自辯就長達100分鐘,這本身就是對人權的尊重。律師楊礦生也承認,“庭審的程序是很公平的,很充分的。”而且,對行刑前的文強,司法機關也是做到了人性關懷。如安排文強與其大姐、兒子見最后一面,表達親情,留下囑托。文強表達了最后的悔意,告訴兒子:“爸爸有罪,不能埋怨社會,要聽話,要好好做人。”
亞里士多德說過:“要使事物合乎公平正義,須有毫不偏私的權衡,法律恰恰是這樣一個中道的權衡。”而這種中道的權衡,只有通過法律的執行者嚴格執法才能得以保障。這就必然要求公正執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靈魂和生命。只有公正執法,才能還受害者一個公道,還社會一個公理;只有高舉法律公正之劍,依法打黑除惡,才是最本質的維護人權!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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