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可從當地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這就是俗稱的“低保”,此制度旨在解決貧困家庭的實際生活困難。但在許多地方,這一惠民政策卻為一部分人所利用。國家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所作的2009年審計工作報告顯示,有194個區縣向不符合條件的6.29萬戶家庭發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補助3.3億元。有人主張,對于騙取低保的行為,應當用刑法來規制。
騙保花樣層出不窮
為了騙取政府給予貧困家庭的“救命錢”,有些人絞盡腦汁。
最可恨的是富人騙保。
據報道,北京市的一位騙保者有千萬元資產,坐擁多套房產,出入開著別克轎車;其妻子戴著從香港買的大鉆戒,拎著十幾萬元的香包。這樣的一對夫妻8年時間竟領了10多萬元的低保金。
最可怕的是強權奪保。
廣西一村干部凌某,以其父之名,全家3人領低保;村干部宋某,借其母名義,兩人領取低保,其妹全家3人領低保。
江西省開展的城鄉低保金發放專項治理活動中,自今年3月以來,竟清查出7383名基層干部的親屬違法享受低保待遇。
最無奈的是痞子訛保。
北京市西城區新街口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就曾遭遇這種無奈。某兩勞人員刑滿釋放后,街道辦為其介紹的三家單位均拒絕錄用此人,理由并不是因其為“兩勞人員”,而是其自稱曾因搶劫、販毒吸毒入獄。而事實并非如此,他這么做的目的只有一個:拒絕工作,賴上低保。
在吃上低保后,他三番五次以生活困難、新的工作單位需要交押金等各種理由,從街道辦拿走數萬元。“你不給,他就賴著不走。他把自己的孩子留在辦事處,你給送回去,他又給你送來。”經手此事的辦事員說。
遏制騙保困難重重
為什么有人將黑手伸向貧困家庭的飯碗?
北京市新街口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人呂秋生認為,“高收益、低風險”造就了這番亂象。
據其介紹,目前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430元。呂秋生說:“不要小看這每月430元,低保上面所附著的利益,可不是個小數目。”
呂秋生算了這么一筆賬:一個月430元的低保;醫療補助方面,可以獲得90%以上的報銷額度;沒有住房的家庭,每人每月有550元左右的廉租房補貼;孩子念高中或大學的家庭,學雜費用可獲得減免;再加上公園免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優惠等等。“在極端的情況下,一個人每月可獲得的經濟利益可達2000元。”呂秋生說。
這意味著,一個三口之家最高可以獲得6000元左右的福利收益,甚至高于一般工薪家庭的勞動所得。如此之高的利益,自然令人垂涎,較低的違法成本,則使騙取低保者趨之若鶩。
西北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馮衛國認為,目前防范騙領低保的難點,主要在于調查取證難。
“一方面,有關機構由于人手緊,很難對每個申請人進行走訪核實,另一方面,即使上門調查,如果申請人不配合,也很難查實。”馮衛國說。
實際上,發現騙領低保的可能性較小,因為現在城市里人戶分離現象很嚴重,根本無法得知申請人的具體情況。居民之間也不是很了解,依靠群眾監督也就不太可能了。街道辦沒有調查取證權,無權查人家的銀行存款、所擁房產、股市財產,無法通過合法途徑拿到證據。
“我們街道辦曾經迫于無奈,調查過有騙保嫌疑的申請人,結果,不只是無果而終,還差點被人告到法院,說我們侵犯他的隱私權,非法跟蹤。”呂秋生的表情不止是無奈。
“即便通過各種途徑最終查實確屬騙保,也只能終止其低保家庭的資格。”呂秋生說,“被騙去的錢款也無法收回,因為政策沒有規定哪個部門有權收取退還的低保金。”
調查騙保取證困難,查實之后,處罰較輕,甚至無法處理。這恐怕就是目前低保領域的難題所在。
如何應對尚無共識
有人認為,可以把所有低保對象的審核信息在網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對此,呂秋生很不贊成,“畢竟,領取低保對一些家庭來說,不是什么值得炫耀的事情。誰愿意因貧困而為人所關注?”
據呂秋生介紹,曾有許多低保家庭拒絕了政府提供的子女學費減免幫助。“理由很簡單,他們不想讓孩子因為家庭經濟困難而被人輕視。”
況且,公示之類的群眾監督,未必就有效。
河北邯鄲市一街道多戶富人吃低保,名單也做過公示,但公示名單是誰結果還是誰。這種暗箱操作的假民主,在一些地方比比皆是。
在7月6日召開的2010年全國民政工作年中分析會上,民政部的報告指出,將在33個市(區、縣)試點開展跨部門核查、比對低保家庭收入信息工作。跨部門核查機制建立后,民政部門將可通過勞保、銀行、證券、稅務、工商、公安、住房等部門核查低保申請者家庭存款、住房、汽車、股票等財產收入。
但隨即,便有學者質疑此舉或侵犯公民的隱私權。
南京師范大學社會發展學院教授黃潤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跨部門核查機制容易侵犯公民的隱私。“有證據證明騙保的可以查,沒有證據的普查方式,可能會侵犯很多人的隱私權。對騙保的現象,應該追查和阻止,但不能以此為由,侵犯大部分人的隱私。”
社會保障法專家、西北政法大學教授謝德成認為,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人員的流動、收入的多元化、就業的多樣性等現象,以及工資、稅收、就業、戶籍法律政策的不完善,提高了核準難度。
馮衛國建議,應當完善低保監管制度,嚴密審核程序,堵塞管理漏洞。設置收入核實與計算的統一標準,并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及退保機制,防止騙保行為的發生。
他說,可考慮把社保、低保、就業等資源整合為一個信息平臺共享,甚至可以把房產、車輛等信息納入。此外,還需建立公民信用體系,使擁有不良信用記錄者付出相應的代價。
“當然,這需要假以時日,短期內迅速設立相關體系不可能也不現實,我們要給政府和社會一定的時間,來應對這一情況”,馮衛國說。
騙保治罪的兩難處境
當騙保者對法規制度、公眾的監督視而不見的時候,有人主張,對于騙取低保的,應當納入到刑法的規制范疇。對此,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有不同的看法。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認為,對于騙領低保的,可以直接定詐騙罪。“騙領低保的人,通過編造虛假信息的方式,騙取國家的財產,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曲新久說:“只是現在很多人還都接受不了。因為騙保者的家庭經濟狀況一般都不佳,但尚未達到低保條件,當然也不排除個例,如北京的千萬富翁騙保。”
在馮衛國看來,騙領低保的行為,不僅是對公共資源的變相掠奪,更會加劇社會的不公,損害政府的權威,沖擊國家的福利制度。“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刑法的適度介入是必要的”。
但在具體罪名上,馮衛國有不同看法。他說,騙領低保的行為,雖然符合現行刑法詐騙罪的構成,通過合理的解釋,可以將那些情節嚴重的作為詐騙罪處理。但從長遠看,有必要增設專門的騙取社會福利罪,把騙領低保、騙購經濟適用房等所有騙取社會福利的行為納入其中。
馮衛國認為,騙領低保的行為,雖然具備詐騙罪的一般特征,但也有不同于普通詐騙罪的特點,它侵害的法益,不單是國家的財產權,更主要的是國家的福利制度。因此,增設騙取社會福利罪,對于國家福利制度的有效運行有著重要的意義。
馮衛國說,設立騙取社會公共福利罪,在其犯罪構成方面,可以考慮以下幾點: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各種欺詐手段,騙取社會公共福利,且情節嚴重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主觀方面應限定為故意。
馮衛國特別強調,應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只有那些存在主觀惡意、且情節嚴重、危害較大的行為才可追究刑事責任。
在處罰騙領低保的行為上,國外有章可循。有的國家直接按照刑法典中的欺詐罪名處理,而更多的國家則是在相關社會福利保障法律中,專門規定福利欺詐或者社會保障欺詐的罪名。
據馮衛國介紹,在美國、加拿大和我國香港地區,福利欺詐都屬于可以判處監禁的重罪。在美國的社會保障法中,對福利欺詐的行為規定了最高25000美元的罰金或者5年以下的監禁,而且兩者可以并科;同時,對福利欺詐構成要件的規定很嚴格,即使行為人并未獲得預期的不法利益,只要實施了不法行為,也要受到刑事懲處,同時,對某些不作為行為,如拒不向有關部門公開個人收入等信息,也可以治罪。
此外,美國還發起成立了一個關于處理福利欺詐的聯合理事會(UCOWF),該組織通過提供相關培訓、建立專業網絡、協調相關部門的行動等途徑,促進對福利欺詐行為的有效預防和懲處。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刑法的適當介入是必要的,但必須把刑罰手段與其他法律手段有機結合起來,實行綜合治理,才能收到控制福利欺詐行為的最佳效果。”馮衛國說。
呂秋生則認為,對于大部分處于低保邊緣的騙保者而言,“罰款、判刑都是錯誤的決定。”
“這類家庭本身的經濟狀況就差,罰款罰少了,起不到警示作用,罰多了,本來還不夠低保條件,一下子又給罰到低保行列中來了。”呂秋生說,“對低收入家庭騙保判刑,那就更不靠譜了,家庭的主要勞動力一服刑,本來就少的家庭收入,直接沒了。而且服刑經歷既可能成為他逃避工作的借口,又會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謝德成認為,不宜對騙保者課以刑罰,至少目前條件還不成熟。他說:“社會救助關系含有很強的公法因素,政府有較大的社會責任。是追究騙保者欺詐,還是追究政府失職?如何追究?這些都需要多方考量,不能一概而論。”
在騙保數額上,由于最低保障標準的地方性,使得騙取數額也具有地方性,對“巨大、特別巨大”等標準難以劃定。在犯罪構成上,對謀取“不正當”利益也難以把握。“謀取了非法利益,難道就是不正當嗎?如果他所得的非法利益仍然滿足不了其家庭的生活,政府就有責任給予救助,從這個意義上說,他的行為就具有正當性。”謝德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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