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高溫“烤驗”立法
7月6日中午,北京市朝陽區北苑路一個工地外,一排神情茫然、戴著安全帽的建筑工人坐成一排,據他們說,由于天氣太熱,暫時無法施工,只能坐在墻外的陰涼下休息,當記者問他們是否有高溫補貼時,他們紛紛說不清楚,其中一個樸實地笑著說:“我們哪有那個。”
40.6℃,在近日北京的氣溫逼近有氣象記錄以來的極值后,北京市決定戶外勞動者高溫津貼翻倍,由原先每月不低于60元上調為不低于120元。
“翻倍力度似乎足夠大,但對比已實施經年的多個省市的高溫津貼發放標準,‘北京標準’仍明顯偏低。這也怪不得北京,高溫津貼發放迄今仍系‘地方糧票’,缺乏法律硬性規定。”一位北京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對記者說。
對此,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解釋說,1960年發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規定了防暑降溫工作的基本原則和防暑降溫的技術措施、保健措施和組織措施。但是該條例沒有規定任何法律責任,即使企業不遵守它也難以追究企業的法律責任,這就使得它不像一個具有強制力的規章,而更像一個行政指導性質的文件,其執行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也不能怪國內高溫立法行動遲緩,放眼全球,就高溫下如何保障勞動者權益這一問題不少國家的政府遭受質疑。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關懷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高溫立法在健全勞動立法里面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這在世界各國的勞動法里面都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國外的勞動安全衛生法里一般都有相關的規定。
據公開資料顯示,北歐人只要氣溫超過35℃,他們就可以放假休息,而且為了不影響勞動者的積極性,這些國家還把熱假作為法定的帶薪休假寫進了勞動法。
面對熱災,紐約在全市建立了338個“涼爽中心”,這些中心就是具有制冷設備的大型室內場所,它們一般設在社區公共場所。華盛頓則免費向低收入者家庭發放電風扇,并保證流浪者庇護所的大門永遠是敞開的。
“關于高溫,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里面有一個一般性的規定,企業有義務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包括高溫的情況。”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社會法研究所副教授趙廉慧告訴記者,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勞動安全衛生規則,規定企業有義務進行勞動環境測定,要求半個月進行一次測定,高溫的情況要求企業進行相應的處理。
不過,據在東京駐站的一家媒體記者透露,日本不僅沒有高溫津貼,中午休息也沒有延長的,“一定要支付津貼的話,都是由各個公司自己定,譬如工會組織強的公司就會按照員工的情況向公司提出各類要求”。
與日本相同,德國也沒有在法律上規定相關高溫津貼等條文,“他們一般通過工會去跟企業協商,因為在德國,工會的影響力較大,他們去協商,比政府規定更有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社會法研究所楊飛告訴記者。
楊飛表示,與此相反,一些地區的立法還是非常嚴厲的。他向記者介紹了我國臺灣地區的高溫立法情況。
“我國臺灣地區勞動安全衛生法第5條要求雇主為防止高溫引起的危害應當有符合標準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和措施,具體的保護規則明確將高溫作業列為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楊飛向記者介紹,此規定要求同一工作場所,平時雇用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應設置醫療衛生單位或委托醫療機構于事業單位設置醫療衛生單位,并視該場所之規模,依規定設置醫師及護士以辦理醫療衛生單位業務,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并置適量之合格急救人員辦理有關急救事宜。
楊飛還介紹道,臺灣的勞動安全衛生法第11條規定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6小時。其《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規定,高溫作業場所勞工實際作業及休息時間之配合,應照所測定之綜合溫度熱指數,依所定標準為之。
“該標準第9條還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高溫作業時,應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并采取指導勞工避免高溫作業危害之必要措施。”楊飛強調道,勞動安全衛生法還規定了雇主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為罰金,如果發生死亡災害,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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