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種疑難法律糾紛不斷出現,如高空拋物鄰里是否需“連坐” ,“樓脆脆”的責任誰來承擔,醫院亂開檢查項目患者如何維權,等等。隨著7月1日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正式實施,這些曾經棘手的問題在法律上都有了明確的規定,相關糾紛也將迎刃而解。這部集眾多社會焦點于一身,與廣大百姓民事權益保護息息相關的法律歷時數年、歷經4次審議后終于面世。它對包括生命權、健康權、隱私權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提供全方位保護,其廣度和深度都史無前例,堪稱老百姓保護民事權益的“利器”。
焦點1
醫院亂開檢查項目屬侵權
【焦點透視】醫患糾紛是近年來社會矛盾的一大焦點,讓患者進行不必要的檢查,醫療過程中偽造、篡改、銷毀患者病歷等現象一直是醫患糾紛中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也是法院審理案件中經常會碰到的焦點問題。《侵權責任法》的實施,對上述爭議給出了明確的說法。
【典型案例1】前不久,廣州一位女童誤吞一根彎針,在醫院進行了217項檢查,花去了3300多元,經媒體報道后,這一事件引起了各方關注。
【專家評述】市衛人委政策法規處處長王延平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亂檢查將構成侵權。根據這部法律規定,今后,在診療當中,醫生要主動告知患者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要說明醫療風險,還要告知替代醫療方案供患者選擇,實施前要征得對方的同意,這個同意還不是一般的口頭同意就行了,得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時,也要告知其近親屬,而且要取得書面同意。否則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了。
【典型案例2】林女士在深圳一家醫院進行微創子宮手術,誰知手術失敗,無奈之下林女士只得切除了雙側輸卵管及卵巢,并將醫院告上法庭。在案件審理中,福田法院查明被告醫院因管理不善、混亂,導致林女士部分病歷丟失,該院編造了部分不真實病歷,構成偽造病歷資料的違法行為,據此一審判決院方承擔全部責任,賠償林女士60余萬元。
【專家評述】《侵權責任法》出臺后,病志記錄更加透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有查閱、復制病歷資料的權利。
市衛人委政策法規處處長王延平表示,雖然《侵權責任法》將“舉證責任倒置”變為“誰主張誰舉證”,患者告醫院要自己舉證,但是有三種情形是例外,需要醫院舉證,法院會首先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是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是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焦點2
高空拋物鄰里要“連坐”
【焦點透視】高空拋物致傷致死的事件近年來在全國屢有發生,深圳不久前終審宣判的“好來居”案就是其中典型一例。此前,這類案件最大的爭議在于,在找不到侵害人的情況下,左鄰右舍的住戶是否要“連坐”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后,這一問題的答案變得清晰了——高空拋物鄰里要“連坐”。
【典型案例】2006年5月31日17時40分左右,10歲的小學生鐘小雨(化名)放學回家,在走至南山大道和海德二路交界處的好來居大廈北側的人行道時,被一塊從高空墜落的玻璃砸傷頭部,因搶救無效死亡。由于案件一直未偵破,鐘小雨父母便將好來居的物業管理公司深圳市錦峰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及好來居大廈北側的74戶業主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總計76萬余元。2008年3月,南山區法院一審判物管公司承擔三成責任,賠償22.9萬元。今年6月10日,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由好來居大廈北側的74戶業主每戶補償4000元,好來居的物業管理公司深圳市錦峰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擔責任。
【專家評述】“高空墜物致人損傷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法律規定不明確,在找不到‘真兇’的情況下,相關業主是否‘連坐’,成為法律界廣泛討論的熱點話題,各地法院也有不同的判決,有的判業主‘連坐’,有的則判業主不擔責,成為我國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疑難問題。”廣東鵬律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宜群律師向記者表示,隨著《侵權責任法》的正式施行,這一困擾我國司法界多年的難題有望迎刃而解。
他分析稱,從有關條文看,該立法對于高空拋物的侵權責任,首先是適用過錯原則,先確認侵權人,并責令其賠償受害者的損失;若是無法確認具體侵權人的,采取過錯推定原則,即由可能加害且沒有辦法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從該條文使用“補償”一詞可以看出,實際上該條文在立法時還采用公平責任原則,即對受害人的損失的賠償并不是全額賠償,而是給予部分補償,補償剩余的部分由受害人自己承擔。
焦點3
“人肉搜索”可能構成侵權
【焦點透視】目前盛行的網絡“人肉搜索”,雖然對于揭露社會的陰暗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使用不當也可能造成侵權。因為“人肉搜索”中,難免會涉及到當事人照片、閱歷等內容,其間不乏個人隱私,網絡公開之后又常為當事人帶來負面影響。
【典型案例】2007年4月,年過六旬的歐陽先生走在位于深圳市福田區的家門口人行道上,莫名其妙被一輛快速倒車的轎車撞倒。他爬起來與肇事司機理論,反被司機錢軍誣蔑偷車,繼而遭到拳打腳踢造成輕傷,在20分鐘內采用掌摑耳光、腳踢胸腹部等手段對老人施虐,并最終將老人按倒在地,還要他當眾跪下承認“偷車”,后錢軍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該過程被事發住宅區的監控錄像如實記錄下來。有網站將此事公布,并將記錄整個過程的視頻在網上公開,此舉立即引起廣大網友的憤慨。在短短數日時間,錢軍及其妻子的工作單位、地址,個人身份資料、家庭住址電話等公之于眾。在網絡上,錢軍不滿10歲的女兒在哪間學校就讀、他妻子在學校擔任家長委員會會長的資料亦一一曝光。據錢軍女兒的教師說:“孩子才上二年級,是未成年人,應該受到社會的保護,而不是傷害。”
【專家評述】“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現代信息科技,變傳統的網絡信息搜索為人找人、人問人的關系型網絡社區活動,它是更多地利用人工參與來替代純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種機制。廣東鵬律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宜群律師表示,“人肉搜索”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最主要的是對被搜索人的權益是否構成侵權,以及構成侵害如何賠償被搜索人的損失等問題。這一現象已經讓我們感到,網絡領域對于民事合法權益的保護已經提到了一個重要議事日程。對網絡侵權進行規制,可以說符合時代發展的要求,體現了立法的進步。
“我們知道,在‘人肉搜索’的案例中,搜索人往往未經他人同意在網上公布他人的姓名、身份、家庭地址等個人資料,有時甚至是捏造一些子虛烏有之事,詆毀他人名譽,對他人的精神、生活、家庭甚至是個人人身權益都帶來了極大的損害,這些行為實際上已經侵犯了人權、已經是一種侵權行為,在即將施行的《侵權責任法》中已經明確了隱私權和名譽權是受該法保護。”
焦點4
再有“樓脆脆”開發商要擔責
【焦點透視】上海去年發生的“樓脆脆”事件引起社會各方對建筑質量安全及相關責任的廣泛關注。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今后如果再出現像上海“樓脆脆”這樣的直接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開發商作為建設單位,建筑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案例】2009年6月27日,上海“蓮花河畔景苑”一幢在建樓整體倒覆,致一名作業工人當場被壓死亡,成為震驚全國的“樓脆脆”事件。事件發生后,死者家屬與死者生前所在的裝潢公司簽署賠償協議,賠償金額為77.5萬元。有關部門將這一事件定性為重大責任事故,相關責任人受到法律的嚴懲。全國各地以該事件為戒,展開了建筑質量安全的大檢查。
【專家評述】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主任孫智峰律師認為,《侵權責任法》關于“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對于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對于法院審理相關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從某種意義上看,上海還有國內其他地區的一些“樓脆脆”事件對相關法律條文的出臺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但相關法律條文的迅速出臺,也反映出立法的高效率,這是立法在貼近現實、貼近民生方面的重大進步。
焦點5
校園安全責任有明確說法
【焦點透視】《侵權責任法》強化了學校等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在其學習生活期間提供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在明確學校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下,根據未成年人的民事責任能力的不同,對學校等教育機構承擔的過錯責任的形式進一步劃分為過錯推定責任(即行為人不能證明其無過錯的情況下,即推定為其有過錯)和一般過錯責任。
【典型案例】剛讀小學一年級的小周,上體育課時在沒有老師看管的情況下從滑梯摔下,把手臂摔成骨折,究竟誰該為意外埋單?學校認為校方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則認為自己不應承擔直接賠償責任。于是家長一怒之下把小周就讀的小學和某保險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意外發生在2006年,當時7歲的小周現在已經上小學四年級了。近年來她每年都接受一次手術,現在正準備接受第4次手術。一審時,羅湖法院判學生承擔30%的損失,學校承擔70%的損失,但雙方都不服,同時提起上訴。
【專家評述】廣東仁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煒認為,《侵權責任法》的實施,表明我國法律進一步肯定了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實現了法律對于未成年人的真正保護。之前,我國法律對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不斷變化,從最初的對學校明顯偏袒的公平責任原則,到后來的以過錯程度為基礎的過錯責任,都沒有真正實現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侵權責任法》施行后,學校要承擔的責任不再受過錯程度的影響,有過錯即承擔全部責任,無過錯就不承擔責任,除非存在過失相抵等特殊情況。過失相抵規則又稱過錯相抵規則,指在加害人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對于損害事實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錯,則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在《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前,法律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并沒有根據未成年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有所區別。此次立法,明確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下)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受到傷害時適用的過錯責任的區別。其中,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行過錯推定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由學校等教育機構負責舉證;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行一般過錯責任。
焦點6
烈性犬傷人飼養人需擔責
【焦點透視】在民法通則中,動物致人損害的內容只有一個法條,而在《侵權責任法》中,則專門規定了一個章節,足見立法者對于實踐中動物致人傷害案件的重視。
【典型案例】家住羅湖區太寧路供電局職工宿舍的李先生在小區花園散步時,突然被鄰居何某豢養的藏獒咬傷。李先生以鄰居何某對所豢養的烈犬管理不善為由將其告上法庭。羅湖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何某須對此承擔責任,除賠償原告李先生誤工費、醫療費等直接損失2800余元外,還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何某不服該判決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市中級法院駁回何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評述】廣東仁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煒認為,《侵權責任法》在動物致人損害問題上,較《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僅內容更為全面,增加了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所導致的侵權責任、禁止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動物園的責任、遺棄逃逸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等。
此外,《侵權責任法》還增加了新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由于內容的限制,只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侵權責任法》在此基礎上還針對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規定了過錯推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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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
亮點紛呈
亮點一:
立法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
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主任孫智峰律師表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是我國在現行法律中首次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標志性意義。此前,司法實踐中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來規范,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已經有了不少案例。
這個規定,一是把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上,侵害人身權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二是什么情況下構成精神損害。《侵權責任法》用了“嚴重精神損害”這個詞。
亮點二:
賠償不再“同命不同價”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正是該規定,造成了在同一或同類案件中不同戶籍身份的受害人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相比懸殊,從而引發了“同命不同價”的廣泛爭議。
《侵權責任法》充分考慮了這一問題,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這意味著在交通事故、礦山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等引起的多人死亡案件中賠償標準統一,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進行賠償,不再“同命不同價”。
亮點三:
建立缺陷產品召回懲罰制度
“三鹿奶粉”事件的發生,給人們留下了太多的思考:產品出了問題后,企業應該怎么做?承擔什么樣的責任?《侵權責任法》充分考慮到了這個問題,建立了召回制度和懲罰性賠償制度,明確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依法請求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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