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幾何級數迅猛發展的網上支付將被納入央行的管理范圍。昨天,央行正式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央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相關機構的注冊資金最少3000萬元人民幣。這一辦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此舉將加強支付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
-提供網絡支付
應獲得許可證
央行這一文件針對的是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等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其中網絡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央行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并依法接受央行的監督管理。未經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央行還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注冊資本最少
三千萬人民幣
《辦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一定條件,比如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
申請企業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參與互動(0) | 【編輯:梁麗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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