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平臺恰似一次妙手偶得,不料后來蔚然成風,到如今已是參天大樹,僅支付寶的日交易額已突破12億元人民幣。但即便如此,無論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經營者,還是支付平臺的金融監管者,眼看這個行業越來越火,膽子卻越來越小,要知道,6月21日之前,這一行業沒有法律禁止它,但也沒有法律允許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出臺,意味著央行終于將這一“危險”的第三方納入監管體系
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依法接受央行的監督管理;未經央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而該辦法將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支付寶回應第三方支付整頓:取得許可不是問題
從業需辦許可證
根據《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主要包括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央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其中網絡支付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辦法》要求,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對于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另外,對于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辦法》也要求其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另外,支付機構也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過特別許可的除外。
申請門檻有要求
據悉,對于《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辦法》明確要求其具備9項條件,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等。
而對于非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問題,《辦法》也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要求,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對于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將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據了解,非金融機構在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后,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準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將業務外包。支付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
而《支付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機構期滿后若繼續從事支付業務,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續展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準予續展的,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5年。
同時,《辦法》要求,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并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制訂支付業務辦法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另外,《辦法》除對非金融機構未來從事支付業務資質進行了一系列規定外,《辦法》還對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以及處罰作出了相應規定。
各方反應
支付寶公關部負責人:
支付寶對于《辦法》的出臺非常歡迎和支持,認為《辦法》對規范整個行業市場有好處、有作用,并表示會盡快去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一定會在規定日期內取得許可證。
中國社會科學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書長姜奇平:
采取行業許可的方式進行支付行業市場監管將不利于民營企業做大,對于行業規范是有利,但是對于整個中國支付行業的國際競爭力將會是嚴重打擊,而由此最大的獲利方將是VISA。
易寶支付副總裁余晨:
在接受鳳凰網科技獨家連線時表示,易寶支付非常支持和歡迎《辦法》的出臺,國內第三方支付的管理辦法討論了那么長時間,終于出臺了一個明確的管理辦法。部門的監管可以有效規范行業市場,將有利于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艾瑞首席分析師曹軍波:
在《辦法》出臺前,關于外資進入的問題一直是業界討論的焦點,不過伴隨著銀行業對外資的限制的放松,支付市場也會逐漸放寬對外資進入的限制。《辦法》中關于外資進入的規定和限制依然很模糊,不過這也說明政府沒有禁止外資進入支付市場。
參與互動(0) | 【編輯:梁麗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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