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監罰〔2010〕18號顯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分公司(下稱中國人壽)
所轄寧晉支公司自1998年下半年至2009年8月私印單證、私刻印章,銷售已經停辦的《有獎還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儲金性業務),設立賬外賬,將收取的儲金通過虛構投保人的形式轉保公司其他保險業務、給予保戶及個人借款以及列支其他營業費用。被河北保監局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另外,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晉支公司,自1998年下半年至2009年8月私印單證、私刻印章,銷售已經停辦的《有獎還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儲金性業務),設立賬外賬,將收取的儲金通過虛構投保人的形式轉保公司其他保險業務、給予保戶及個人借款以及列支其他營業費用。被處罰款10萬元。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也于2008年,2009年上半年坐支用于支付代理機構手續費,差額部分共計518.93萬元。被保監局處以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之五 與無資格機構簽代理協議
豫保監罰〔2010〕33號顯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陽分公司雞公山營銷服務部,于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與未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信陽市南灣湖風景旅游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協議,委托其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被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五萬元。
京保監罰[2010]34號顯示,信訪人反映天勤保險經紀(北京)有限公司首都機場三號航站樓營業部(下稱營業部)存在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業務活動、未將《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置于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從業人員不具有保險經紀從業資格、未制作客戶告知書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的行為。被處以警告、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改正違法違規行為。其負責人海霞被處以警告、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與廣州航翔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航翔”)簽訂了《保險代理業務合作協議》,委托廣州航翔代理銷售保費面值為20元/張的《陽光人壽交通工具綜合意外傷害保險單》。2009年3月始,廣州航翔又委托廣州市花都區航空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花都航服”)代理銷售你分公司《陽光人壽交通工具綜合意外傷害保險單》產品。花都航服韶關營業部未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陽光人壽被處以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之六 陰陽保單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下稱中華聯合),于2009年1月至2009 年6月期間,從事繕制建筑施工企業意外傷害責任保險陰陽保單、保費和手續費未據實入賬行為。被河北保監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十五萬元。
無獨有偶,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下稱永誠財險)也被查出,于2009年1月至2009 年6月期間,從事繕制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陰陽保單、保費和手續費未據實入賬行為。永誠財險被責令改正并罰款十萬元。
同樣,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下稱平安財險),也因同樣的問題被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十二萬元。
之七 套取費用、截留保費
內保監罰 [2010] 21號顯示,內蒙古保監局于2010年5月19日至5月28日,對合眾人壽內蒙古分公司(下稱合眾人壽)進行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專項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合眾人壽于2009年至2010 年5月,委托內蒙古偉坤電力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等31家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共計代理銷售“航意險”保單53513份,保費收入1070260元。
另外,該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5月,利用“呼和浩特市建工生產安全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建榮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內蒙古億安達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虛掛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資金385568元,用于向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支付手續費。并于2010年1月至5月,截留保險費1450520元。
對此,內蒙古保監局對合眾人壽內蒙古分公司合并罰款35萬元,并處停止接受航意險新業務三個月的行政處罰。
魯保監罰[2010]37號顯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朱焱(平安財險臨沂中支總經理)、滕啟超(平安財險臨沂中支財務部負責人)因"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資金;費用不真實;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未錄入系統; 跨年度調整保費收入。
為此,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罰款20萬元、責令停止接受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新業務1年;朱焱予以警告、罰款3萬元;滕啟超警告。(記者 路英 趙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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