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管理辦法》,要求對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的審計包括任中審計、離任審計和專項審計,其中任中審計是指對于在一個崗位長期任職的高管人員,保險公司應當實施任中審計,任中審計的間隔不得超過三年。該《審計辦法》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審計辦法》,審計對象包括四個層次,一是保險公司董事長及其他執行董事;二是管理層成員;三是省級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四是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總經理,以及具有與上述人員相同職權的其他人員。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審計對象在特定期間及其職權范圍內對公司經營成果真實性、經營行為的合規性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祝劍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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