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普通百姓關聯度不密切的銀行結算類業務都實施政府指導價,那么ATM跨行取款手續費卻實行市場調節價顯然是極其不合理的”
“我前些天在南京取了1萬元,收取手續費100元,以前是最高50元封頂,現在整整多了一倍,一次手續費100元,比高利貸的利息還高呀。”7月29日,張先生怨氣滿腹地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這不是搶劫嗎?銀行憑什么說漲價就漲價?”張先生家在南京,工作地在上海,經常需要異地取款,一年下來,僅異地取款手續費就可能達上千元。
不僅張先生對銀行“亂收費”不滿意。陳先生也對此十分痛苦。“我家附近的是交通銀行,可是我的工資卡是工行卡,去最近的工行,也要十幾分鐘,所以經常要跨行取款,現在手續費突然要上漲一倍,真是受不了。憑什么銀行說漲價就漲價,咱平民百姓就沒有發言權呢?”
跨行取款漲價不合法
“同城跨行取款手續費由2元漲至4元,這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應該堅決取締。”7月29日,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冬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他已上書請求國務院對銀監會、國家發改委制定的規章《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依法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再相應作出修改或廢止該規章的決定。
7月28日,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依據《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續費屬于市場調節價,商業銀行總行可以自行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吳冬表示,這其實是一種誤解。
吳冬解釋稱,2003年6月26日,銀監會、發改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價格法》制定了《暫行辦法》。該辦法第七條規定:除銀行匯票、本票、支票、匯兌等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以及銀監會、發改委根據對個人、企事業的影響程度以及市場競爭狀況確定的商業銀行服務項目外,商業銀行提供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而恰恰在2003年12月,全國人大修訂了《商業銀行法》。《暫行辦法》所依照的《商業銀行法》第50條的內容“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取手續費”,已被修訂為“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這就是說,銀監會、國家發改委制定《暫行辦法》的時間早于全國人大修訂《商業銀行法》的時間,并且《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與新修訂的《商業銀行法》第50條是有根本沖突,后者明確表明了商業銀行手續費實行政府定價,商業銀行業務收費涉及到手續費的,能否收?怎么收?收多少?都不能由銀行自行決定。“國家發改委負責人的說法是很不負責任的,因為他將政府部門制定銀行手續費收費項目及標準的公權力擅自授權給了商業銀行。”吳冬說。
各種收費項目超百種
事實上,ATM跨行取款手續費對普通百姓影響程度遠遠大于匯票、本票、支票等銀行結算類業務,不少上海市民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銀行隨便提高手續費是“行業壟斷行為”,難以接受。
“與普通百姓關聯度不密切的銀行結算類業務都實施政府指導價,那么ATM跨行取款手續費卻實行市場調節價顯然是極其不合理的。”吳冬表示。
近年來,隨著我國銀行業與國際接軌的速度加快,收費項目增加速度遠遠超過普通大眾的預期:電話銀行、短信息通知費、零鈔清點費、賬戶管理費,花樣百出。有粗略統計,銀行各種名目的收費項目已超百種。
“美國人口才3億多,卻有8000多家銀行,雖然有花旗等大銀行,但大部分中小銀行也十分好,互相之間不收手續費;中國超過13億人口,卻只有十分有限的幾家國有控股銀行,是高度管制行業、寡頭型行業,廣大老百姓根本沒有選擇的余地,所以其‘市場化漲價行為’是難以令人信服的。”吳冬表示,現在中國的利差在全世界都算高的。因此,在沒有開放競爭的情況下,國家應該對銀行進行有效的適度監管,特別是在收費上,要進行國家定價,以保護廣大民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記者 傅光云)
參與互動(0) | 【編輯:梁麗霞】 |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