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積極推動和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深入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銀監會 保監會 林業局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170號)精神,在加快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配套制度建設的基礎上,全面推進林權抵押貸款業務,探索多種貸款償還方式,加快涉林信貸產品的開發研究,培育一批有市場競爭優勢、產業關聯度大、帶動力強的林業品牌企業和品牌產品,提高林業產業規模化經營水平,帶動中小林業企業發展。
(六)加快推進農村金融服務方式創新。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結合地方實際,改進金融服務流程,完善貸款營銷模式,推動農村金融服務方式多樣化、多元化。積極開展農戶貸款流程再造,促進農戶貸款業務流程標準化、規范化,切實提高審批效率,有效控制信貸風險。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信貸員包村服務、金融輔導員制度、“貸款+技術”等方式,大力推動信貸服務方式創新。
二、拓寬金融服務范圍,合理運用多樣化的金融工具管理和分散農業行業風險
(七)有效擴大抵押擔保范圍,加強涉農信貸風險管理。鼓勵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當地的“三農”金融需求,在國家現行法律允許、財產權益歸屬清晰、風險有效管理控制的前提下,完善涉農擔保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健全涉農貸款擔保財產的評估、管理、處置制度,不斷創新基于多種信息獲取方式上的貸款技術,積極探索建立有效的信用風險分散轉移機制,因地制宜、靈活多樣創新信用模式和擴大貸款抵押擔保物范圍。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農村信貸擔保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涉農擔保資金或成立涉農擔保公司。
(八)充分發揮銀行間債券市場在有效分散和管理農業風險方面的積極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經營穩健、管理科學、市場有前景的優質涉農中小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進一步拓寬支持“三農”發展的直接融資渠道。加快發展農業高科技企業的高收益債券,引導農業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
(九)加強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的合作,綜合發揮銀保服務“三農”的功能作用,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支持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保險公司要不斷提升農業保險覆蓋面和滲透度,積極探索開展涉農貸款保證保險。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涉農保險投保情況作為授信要素,鼓勵借款人對貸款抵押物進行投保。研究拓展涉農保險保單質押的范圍和品種。繼續探索發展吸收銀行和保險公司參與的多種形式或組合方式的農村信用共同體。
(十)鼓勵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進入期貨市場開展套期保值業務,充分運用期貨交易機制規避市場風險。推動期貨業經營機構積極開展涉農業務創新,逐步拓展農產品期貨交易品種,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三、加強政策協調配合,營造有利于農村金融創新的配套政策環境
(十一)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拓寬涉農信貸資金來源。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安排一定的再貸款額度,專門用于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業務;適當調劑再貼現規模,專門用于支持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涉農企業商業匯票再貼現。
(十二)做好農村地區支付結算工作,提高農村支付結算服務水平。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在農村支付結算服務中的主導作用。加快推進農村地區支付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逐步擴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網絡在農村地區的輻射范圍。大力推廣非現金工具支付,減少農村地區現金使用。繼續加強和完善支付結算業務代理制,促進城鄉支付結算服務的互補發展。
(十三)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積極主動配合地方政府或在地方政府的支持指導下,組織各涉農金融機構,靈活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多種形式加大農村地區信用法制與信用知識宣傳力度。推進農戶電子信用檔案建設,積極開展農戶信用評價工作。加快農村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村經濟組織的信息采集與信用評價機制。
(十四)改善和實施鼓勵創新的市場準入政策。對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取得明顯成效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其優先設立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跨區域兼并重組,并在網點布局調整方面實施市場準入綠色通道,對風險可控的新業務實行備案制。對于支農成效顯著、風險控制能力強、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有特色的農村信用社,不將支農再貸款納入存貸比監管指標考核,優先將其改制為農村銀行類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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