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銀行、廣東發展銀行等部分銀行調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續費,引起各方關注。對此,中國銀行業協會表示,調整ATM跨行取款收費標準合法合規,建議客戶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交易(7月27日新華網)。
銀行業協會做出如此判斷的依據主要是,《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規定:“ATM跨行交易收益分配采用固定代理行手續費和銀聯網絡服務費方式。持卡人在他行ATM機上成功辦理取款時,無論同城或異地,發卡銀行均按每筆3.0元的標準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續費,同時按每筆0.6元的標準向銀聯支付網絡服務費。”據此,銀行業協會認為,商業銀行ATM跨行取款收費屬于市場調節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依據成本自行制定和調整,因此上調跨行取款收費行為是合法合規的。可是,該《辦法》本身便是由銀聯制定的,誰都知道銀聯與各大銀行、銀行業協會之間,屬于“父子兄弟”般的親密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由銀聯制定的收益分配辦法,屬于內部規定的范疇,又豈能對外發生效力,成為銀行提高跨行取款收費的依據?如果說跨行取款收費上調合法合規,那么合的只能是銀行業自己制定的法,而不是社會大眾的法。
從表面來看,銀行提高服務價格,似乎符合市場規律,沒什么可譴責的。其實,仔細一想,不是那么一回事。如果說一家、兩家銀行收費價格提高還可以理解,但實際上哪次銀行業的漲價不是“集體行動”?如果背后沒有組織者,如果不是各大銀行事先串通一氣,它們怎能如此步調一致?國家發改委制定的《制止價格壟斷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之間不得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統一確定維持或者變更價格。價格法也明確規定,價格必須“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顯然,銀行的這種做法明顯剝奪了公眾的選擇權,嚴重侵害了公眾的利益,已有價格聯盟的嫌疑!在這種情況下,又何談合法合規?
近年來,國內銀行利用其優勢地位,不顧公眾的強烈反感和反對,巧立了多少類似查詢費、年費、賬戶管理費等的收費項目。而且,在利益面前,國內各大銀行抱成一團,行動高度一致,在收費價格上想漲就漲,單方面提高收費,根本就不征求公眾的意見,不顧及普通老百姓的感受,一副“你能奈我何”的傲慢面孔,嚴重違背銀行作為大企業的社會責任和商業道德,讓人心寒。銀行與用戶間是服務合同關系,在收費問題上顯然不能由銀行單方說了算。銀行收費是否上漲,應該經過相關監管機構的嚴密論證,或由第三方機構對收費的適當性做出獨立評估,而不應該只是銀行業協商的結果。如此,公眾的利益才能得以保證,群眾才不致淪為銀行的“提款機”。(孫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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