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法和反壟斷法 跨行取款費不能由銀行自行調整
“今后對于涉及公眾利益的服務收費項目,將慎重考慮,廣泛征求意見,審慎出臺。”數錢費被叫停后銀行的表態仍言猶在耳,近日,銀行在部分地區調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續費,又引起各方關注。銀行調高收費合法不合法?專家今天表示,違反反壟斷法和商業銀行法。
銀行收費名目繁多、隨意調整是個老話題,此前的年費、跨行查詢費等都曾引起眾怒。就在今年6月4日,發改委和銀監會還緊急叫停數錢費。
在銀行看來,不論哪種收費,主要法律依據只有兩個:《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是由發改委和銀監會共同制定的,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規定,根據服務的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其第七條限定了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業銀行服務范圍為:(一)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包括: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本票、支票、匯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對個人、企事業的影響程度以及市場競爭狀況確定的商業銀行服務項目。除前款規定外,商業銀行提供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既然是市場調節價,銀行調整跨行取款費似乎有理有據。但在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董正偉律師看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違反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也就是說,商業銀行收費是政府定價,不能由銀行自行收取,隨意調整。”
一位反壟斷法專家表示,銀行收費引起眾議的根源在于“協同壟斷”,違反反壟斷法。“《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制定服務價格,應提前向銀監會報告,同時抄送中國銀行業協會。事先抄送銀行業協會是不是溝通的過程?這明顯屬于反壟斷法中規定的協同壟斷。”
備受詬病的還有《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其中規定,持卡人在他行ATM機上成功辦理取款時,無論同城或異地,發卡銀行均按每筆3.0元的標準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續費,同時按每筆0.6元的標準向銀聯支付網絡服務費。公眾認為,明顯是銀聯收費、銀行轉嫁成本。
據記者了解,有央行內部人士表示,這個辦法并不違法,因為央行只是針對銀聯的收費作出批復,央行沒有“商業銀行可以轉嫁”的意圖。
專家認為,銀聯制定、央行批復的收益分配辦法更是明顯違反反壟斷法,因為銀聯只此一家,居于市場支配地位,定價應該聽證。也有專家認為央行批復并不合法,因為《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支付結算規則,不能單方批復。
據悉,2008年董正偉針對銀行收費在提起十幾次行政復議、六次訴訟之后,發改委價格司曾與其約談,表示將“系統糾正這個問題”,將來還可能組織公益律師團起草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但時至今日,再無進展。據發改委人士表示,“難度比較大”。
而據央行統計,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末,全國累計發行銀行卡21.69億張,按照最近的第五次人口普查結果,人均1.5張銀行卡,在銀行發卡數量持續增長的情況下,銀行收費對居民的影響可見一斑。(記者 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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