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銀行、廣東發展銀行等部分銀行調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續費,引起各方關注。對此,中國銀行業協會表示,調整ATM跨行取款收費標準合法合規,建議客戶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交易。
真是“銀行是我開,價格隨我意,要打這取錢,留下買路財!”銀行業協會“合法合規”的說法,不外乎再一次呈現了銀行的“霸王”心態和“囂張”氣焰,只會讓消費者更加憤怒與惱火。然而,筆者認為,銀行業協會僅僅是一個民間組織,并不是司法機關,根本無權下“合法合規”的結論。
銀行業協會“合法合規”的依據可能是國家發改委價格司頒布實施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因為《辦法》規定:“除了銀行匯票等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等實行政府指導價外,商業銀行提供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商業銀行自行制定和調整!
對此,著名財經評論家吳睿鶇就舉出了兩條反駁意見。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作為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效力遠遠大于作為行政規章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也就是說商業銀行無權自己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也就是說,如果銀行跨行取款手續費上漲,必須征得儲戶的同意,否則合同的修改不具有法律效力。
著名財經評論家杜宇近日也撰文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原則禁止經營主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工、農、中、建、交五大商業銀行,加上廣東發展銀行,規模和稅后利潤占了中國銀行業的80%,毫無疑問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而每次帶頭亂收費和漲價的也是這幾家銀行,因此,具有違反《反壟斷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嫌疑。
筆者以為,面對銀行業協會“合法合規”的自說自話,我們千萬別當真。但問題是,我們希望國家相關部門能對銀行擅自開列收費項目和漲價的行為拿出科學合理的規制辦法。 郭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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