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高票通過了《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為本市實施國家重大舉措,凝聚全市人民和各方力量,積極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認真實施《條例》,全力完成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各項任務,將是上海人民對貫徹落實這一國家戰略的最好回答
昨天,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高票通過了《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此舉標志著本市首個為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破繭成蝶,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將在新起點上振翅起飛。
《條例》的制定是上海服務國家戰略的必要之舉
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不僅僅是上海的心愿,更是國家戰略及重大舉措。1991年,鄧小平同志視察上海時指出:“中國在金融方面取得國際地位,首先要靠上海。”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由此拉開序幕。黨中央、國務院的一系列部署和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又使上海屢屢與“金融中心”結緣。今年4月,國務院關于上海推進“兩個中心”建設的《意見》正式發布,標志著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由此進入了“國家戰略、國家推動”的新階段。
對于實現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這一國家戰略來說,形成一個足以為之服務、將經過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一個足以根據其要求、將金融中心建設的“游戲規則”確定下來并使其得到穩妥有序執行;一個足以與之同行、為金融中心建設的可持續發展奠定扎實基礎的法律法規體系,意義十分重大。而對于上海來說,如何加強地方立法,為地方層面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提供法制保障顯得尤為重要。翻開《條例》,立法目的開宗明義,“為了貫徹實施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國家戰略,營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金融發展環境,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推進目標緊扣國家戰略,“本市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部署,以金融市場體系建設為核心,以改革創新和營造環境為重點,將上海建成與我國經濟實力和人民幣國際地位相適應的國際金融中心”。
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離不開良好的法制保障
制度立基,法為靈魂。許多國家或地區金融發展的歷史都表明,能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城市,例如倫敦、紐約、新加坡等,都是法制嚴明的典范。不少外國友人在了解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情況時,并不問交易規模有多大、機構有多少,而是問法律制度如何。因為制度健全,基礎就好,再加上其他條件配合,規模自然可以上去,機構和其他參與者就會云集。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離不開一個健康的法治環境,良好的法治環境至少應包括完備的立法、嚴明的執法和公正的司法等,其中立法是基礎。
根據我國的立法體制,有關金融基本制度及金融業務、金融監管的立法屬于國家事權,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地方在金融立法方面無可作為。當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遇到一些亟待解決卻又缺乏法律規范的問題,地方立法就應當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在自己的職權空間內有所作為。《條例》的出臺,正顯示了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在面對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這項全局性工作時,主動而為,充分發揮人大職能作用的積極態度。
《條例》的出臺,順應了優化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環境的需要,順應了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尋求新突破的需要,順應了保障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規范建設的需要。通覽《條例》全文,可以感受到這樣一種立法精神:既積極爭取國家的支持,又努力發揮自身的潛力;既發揮好政府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和資源的能力,又尊重市場經濟的規律,充分依靠市場經濟機制的力量。
推動金融創新,優化金融發展環境
金融市場體系是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核心,《條例》設專章對金融市場體系建設中的各個方面,如加強金融要素市場建設、做大做強金融機構、豐富金融產品和業務、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發展金融專業化服務、支持金融中介服務、提升金融服務水平、發揮金融行業協會作用等作了規范,明確提出要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優化金融市場參與者結構,將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和國債收益率培育成為金融市場的基準利率,促進各類金融信息系統、市場交易系統互聯互通等,鼓勵有序開發跨機構、跨市場、跨產品的金融業務,設立金融專業化服務機構。
《條例》緊密結合上海實際,對區域布局和基礎設施建設作出規定,要求市政府根據陸家嘴金融城、外灘金融集聚帶、張江金融信息服務產業基地、洋山保稅港區以及其他區域各自的發展優勢,完善本市金融業空間布局,并組織編制金融集聚區布局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城市規劃。
《條例》還把規范重點放在推動改革創新,營造良好的金融發展環境這一地方可有所作為的領域。《條例》對有關部門要制定金融人才的集聚、發展規劃和培養、引進計劃,建立與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相適應的金融人才使用評價機制等都提出了要求;明確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建設金融業統一的征信平臺,健全金融業高級管理人員執業信用記錄,并規定本市工商、稅務、公安、質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依法提供相關信用信息查詢服務。《條例》還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金融要素市場、金融機構創造條件,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支持下,將各類金融創新成果率先在本市實施推廣。《條例》在增強對金融風險的預警防范能力、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等方面也作出了具體規定。
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前景美好,任重道遠。《條例》的出臺,為本市實施國家重大舉措,凝聚全市人民和各方力量,積極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認真實施《條例》,全力完成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各項任務,將是上海人民對貫徹落實這一國家戰略的最好回答。(楊佳瑛)
(作者為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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