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994年7月5日頒布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下稱《管理法》),近日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方網站上掛出,進行為期三個月的修訂意見征集。
業內人士表示,該法雖然經過一次修正,但對于公眾普遍關心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拆遷補償、抵押登記等熱點問題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
“不同于上次的修正,本次將對《管理法》全面修訂。”一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員對本報表示,《管理法》的本輪修訂始于2008年年初,一年來部委內部已經對某些方面有了初步想法,“預計修訂草案將于2009年10月成型,我們希望趕在2010年全國兩會期間報人大會審”。
全面修訂刻不容緩
“鑒于十幾年來市場環境和政策環境都發生了許多變化,修訂和完善《管理法》已經刻不容緩。”清華大學房地產研究所所長劉洪玉對記者說。
為配合《物權法》的實施,2007年8月30日,《管理法》進行首次修正,新增第六條明確“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解決了《物權法》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不一致問題。
但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杭州分所主任陳沸認為,2007年修正的動作過小,對于“土地使用權”的提法未能按《物權法》第136條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作規范。此外,《管理法》對“商業、旅游、娛樂、豪華住宅用地等經營性用地”的出讓方式仍包含“協議出讓”方式,這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存在矛盾。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方面也不乏質疑的聲音。現行的《管理法》規定,有爭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但實際當中土地使用權爭議的類型有很多。“若將所有發生爭議的土地使用權均禁止轉讓,既不符合交易規則、也會造成資源的閑置浪費。”陳沸說。
北京市恒德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薛起堂則認為,土地使用權的劃撥方面應該進行修改。他建議,軍隊、學校、國有行政機關等劃撥土地也應該收取土地出讓金,避免學校、軍隊用地變相他用。此外,他還建議將土地證和房屋證統一,以避免出現二者重復抵押的現象。
加大管理適用范圍
隨著《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劉洪玉認為,《管理法》也應該考慮調整其適用范圍,將集體建設用地的開發活動也一并納入。
劉洪玉還表示,包括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宅等政策性住房的開發活動,也應當屬《管理法》的適用范疇,應該增加相關條款。
“政府在土地出讓環節上的違約行為也要增加處罰條款。”劉洪玉說,政府出讓土地后不能按期提供土地導致開發商不能按期開工或開發,現有法律條文只是作為開發商免責處理,從對等的角度而言,政府違約也要受到處罰。
薛起堂也表示,現行的房地產法律缺乏對政府部門違規行為進行主動監督、主動查處的規定。“比如小產權房在建設時就應該監督查處,而不是建好后等人告發再去處理。”
薛起堂還建議,應當增加土地和房屋的登記公開查詢條款。在他看來,現在國土部門不允許個人甚至律師查詢土地和房屋的登記情況,是導致“一房多賣”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也有相關專家表示,在土地開發活動、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房地產權屬登記、房地產市場信息管理、房地產企業分期開發等方面規定,《管理法》都應當進行更為明確的規定。劉洪玉甚至建議,應當增加爛尾樓項目處置的相關制度安排。(來源:中國房地產報 蘭亞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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