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臺經適房管理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2008年12月30日 09:07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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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12月29日),《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出臺,并且從12月30日起公開征求市民意見。在28日出臺“新8條”松綁二套房貸之后的第二天,上海繼續加大穩定樓市、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的力度。
《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分7章、46條;主要通過建設、供應、管理和退出等4個機制,規范經濟適用住房運作。其中最受關注的就是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表示,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并且共同生活的上海市城鎮家庭,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成員均具有達到規定年限的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且戶口在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區(縣)達到規定年限;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于規定限額;家庭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一定年限內未轉讓過住房。達到規定年齡的單身人士,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單獨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于特別規定限額、同時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申請條件的上海市城鎮家庭及單身人士,可以申請租賃經濟適用住房,具體細節將在近日公布。
《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對于經濟適用房的回購也作了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自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滿一年仍未出售的,按照項目協議書約定由政府指定機構收購,繼續用于住房保障。房屋權利人取得房地產權證后,擁有有限產權,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擅自轉讓、出租、出借或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不得辦理除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以外的抵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可以上市轉讓,購房家庭應當按照購房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合同的約定,從轉讓總價款中,根據政府在經濟適用住房中的土地等優惠費用占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與優惠費用之和的一定比例,向原先審核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區(縣)財政部門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鄧旭)
【編輯: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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