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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6月1日起,中介公司從事租賃代理業務,必須在從事業務前先向房屋租賃代理風險準備金專用賬戶存入60萬元風險準備金,房屋租賃代理業務全部終止至相關費用結算前不得提取風險準備金。這是日前市建委印發的《關于印發<北京市房屋租賃代理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中規定的。市建委解釋,出此規定是為了個別中介公司違規經營,收取租房人租金后挪作他用或攜款潛逃。
通知要求,自6月1日起,中介公司接受房主委托進行房屋租賃服務并代收代付租金的業務,實行銀行代收代付、風險準備金、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戶管理等資金監管制度。對未交存風險準備金和未開設房屋租賃代理租金專用賬戶的機構不得從事租賃代理業務。
按照《通知》規定,租金專用賬戶內資金?顚S,除租賃代理機構應收取的傭金和約定的服務費用外,租金賬戶中的資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另外,在合同中應約定租金的收付,通過租金專用賬戶向當事人賬戶劃轉,并明確租金賬戶的賬號。(記者 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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